凡在1999年7月13日之后发生的拆迁项目,核发拆迁许可证或发布拆迁公示后购房也可减免契税
本报讯(记者黄玉迎)市地税局官员昨天向记者透露,拆迁户拆迁前购房的税收优惠新办法已经出台,该规定将拆迁户享受减免税政策的购房时间要求由签订拆迁协议后,放宽到房地局核发拆迁许可证或发布拆迁公示后。也就是说,拆迁户只要是在从房地局正式得知 拆迁后购房,就能够享受到减免税待遇,而不必像过去那样,买房必须要等到签订拆迁协议之后才能减免税了。
市地税局地方税管理处负责同志告诉记者,凡在1999年7月13日之后发生的拆迁项目,被拆迁人只要是在房地局核发拆迁许可证或发布拆迁公示后购房的,即可享受《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的减免税政策。即凡1999年7月13日之后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被拆迁人在政府发布拆迁公示或拆迁许可证后,重新签订购买土地、房屋权属合同的,其购买价格没有超过货币补偿额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部分,按规定纳税。
有关拆迁许可证的核发时间及拆迁暂停办理事项公示的批准时间得到了市国土房管局的积极配合。拆迁户跨区购买房屋,只需携带拆迁协议、购房合同和完税证等,就可以去购房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办理减免税手续了。目前,西城、崇文、宣武、海淀、丰台、石景山、门头沟、怀柔、密云、房山、大兴(含北京市经济开发区)、昌平、平谷13个区县,已经开始为提前购房的被拆迁人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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