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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交恶给儿取个邻居名 骂儿如同教训老仇人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1月27日17:58 北京晚报

  背景新闻

  据《华西都市报》报道,张春和张建明是联合小区里门对门的邻居,多年来两家一直不和,经常吵闹,张春总是输,便心存恶气。2000年,张春老婆生下一子,张春当即给儿取名“张建明”,并经常让儿子叫自己爸爸和以打骂儿子为由,指桑骂槐,奚落邻居张建明。为此,双方引发一场“姓名大战”。

  1998年,张春和老婆从泸州来成都做生意,住进联合小区。他们的对门住着一对夫妇,男主人叫张建明。张春搬进小区时,因其席梦思床太大,久久搁置在房门口,阻碍张建明一家进出,张建明对张春说了些不客气的话,张春不服,双方大吵一架。这件事给两家人播下“仇恨”的种子。此后,两家又吵闹许多次,总是张春家“吵输”。

  1999年2月,张春老婆怀孕。张春有了主意:等孩子生下来,如果是个男的就取名“张建明”。果然,张春老婆生下一儿,“张建明”便成了他儿子的名字。随着小“张建明”一天天长大,张春的“复仇计划”一步步得到实现。他经常趁张建明在公共场所时,抱着小“张建明”大声说:“张建明,快叫爸爸!”当张建明气恼地走过来直问他胡说些什么时,张春则说:“不关你的事,我在和我儿子说话。”更让张建明气愤的是,张春经常当着他的面指着小“张建明”痛骂,张建明明明知道张春是在指桑骂槐,但也只能忍着。

  张春告诉记者:“我是忍受不了张建明从前那种嚣张气焰才出此下策!”而张建明却说:“张春侵犯了我的姓名权,我要上法院告他。”闻此,张春表示,如果张建明起诉,他“一定奉陪到底”。(王勇)

  为“报仇”,张春给儿子取与邻居张建明相同的名字,是否侵犯了张建明的姓名权?

  刘彦(中法网网友、空军科研大院)

  张春没有侵犯张建明的姓名权。我国民法规定,公民的姓名,是公民特定化的标志,公民的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未成年人的姓名一般由父母确定。而在我国的民间习惯中,为表示对某人的尊敬,也的确有特地取同样名字的习惯,例如姓居的给孩子取名为居里,甚至在某些少数民族中,还有可能祖孙三代取的都是同一位民族英雄的名字。张春给自己的儿子取名张建明,既没有伤害一般意义上的道德风俗,又没有直接违反法律条文的规定,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应认为张春没有侵犯张建明的姓名权。

  刘兵(中法网网友、北京依莱达信息技术公司)

  姓名权并不像专利权和商标权一样具有惟一性和排它性,而且每个人对自己的姓名并没有垄断的权利,不管是名人还是普通人,从实际情况来说,不管是中国还是外国,重名不可避免,每个人姓名权是平等的。张春给儿子取与邻居张建明相同的名字,这完全是合法的,这是他儿子的权利。这里并没有丑化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假冒他人的姓名,不构成对张建明的姓名权的侵权。

  李绍章(中法网网友、华东政法学院)

  依据民法基本原理,公民(自然人)具有姓名权,他人不得侵犯。侵犯姓名权的方式很多,比如恶意丑化他人姓名、假冒他人姓名等。但对于重名现象,是否构成姓名侵权,在我国民法学界有不同观点。但一致看法是重名不可避免,所以一般不构成侵权。不过,有一种重名现象可能会构成姓名侵权,那就是借助重名来侵犯他人名誉权。比如在本案中张春的行为其实借助邻居姓名用于自己儿子身上,通过这种方式来达到侵犯邻居名誉权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是构成侵犯姓名权的。像这种“恶意重名”不仅构成姓名侵权,而且还可能构成其他侵权,比如名誉侵权等。

  张春在公共场合经常以让儿子叫爸爸和打骂儿子为由,指桑骂槐,是否侵犯了张建明的名誉权?

  曹庆涵(中法网网友、大庆市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

  张春经常让儿子叫爸爸,这不侵犯任何人的名誉权,但打骂儿子违法,如能证明“指桑骂槐”骂的是邻居张建明,肯定侵犯了邻居张建明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问题是“指桑骂槐”有何证据或者张春自己是否认账。张春说“我是忍受不了张建明从前那种嚣张气焰才出此下策”,证明张春是有意痛骂邻居张建明的,违背《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毁坏他人名誉,已构成侵权。

  李治平(中法网湖北网友)

  张春的行为未侵犯张建明的名誉权。张春的儿子是未成年人,张春作为监护人,教育儿子,是张的权利和义务。让儿子叫爸爸和打骂儿子,无可厚非,只要不是虐待,法律不会干预。俗语有,“当面教子,背后训妻”。在公共场合的行为,未必就构成对张建明的侵权。

  周曙(中法网网友、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这种行为确实侵犯了受害人名誉权。我们评价一个人总会说:某某怎么样。所以名誉权的基础与载体就是这个人的姓名。虽然我们对组成姓名的字符组合没有专有权,也无权干涉别人怎样起名字,但我们却有权制止任何恶意地使用(如骂人,羞辱等)代表或暗示着某个人的姓名,并有权就上述行为的侵害后果要求侵权者承担法律责任。古代的皇帝不允许别人的名字中出现与他的名字相同的字,这叫做避讳,或许那些皇帝就是担心别有用心者借此来侮辱皇权;如今这套做法早以被当做封建思想而扫进了历史的垃圾堆,但是现代社会的公民都有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有权保证自己的姓名不成为别人辱骂、侮辱自己的工具,当然我们借助的力量来自于法律的规范而不是让别人都来避你的讳。

  如果张建明起诉张春,这个官司能打赢吗?案子的难点在哪里?

  曾火伦(中法网网友、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

  很难说。这个案子最大的难点在于,张春给儿子起名为张建明从法律上讲并不存在不妥之处。人的姓名并非个人专有,现实中重名的人也多的是,认为张春给儿子起名为张建明侵犯自己姓名权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至于指桑骂槐,举证也很困难,而且既然张春的儿子名为张建明,那么即使在公共场合,张春让儿子叫爸爸和打骂儿子也不能就认定为故意侮辱他人,非要说这是侮辱他人之举,也实在难有有力证据来说明。

  李绍章(中法网网友、华东政法学院)

  我认为排除其他因素,单纯从法律上来讲,这个案子可以打赢。法律上的难点在于举证证明张春恶意给儿子取名为张建明。从某种意义上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举证是本案的法律难点。

  周曙(中法网网友、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诉讼的胜负取决于诉讼请求是否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包括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的依据)。根据记者的介绍,如果张建明起诉要求张春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话,这样的诉讼请求还是有一定的事实与法律依据的。张春的侵权行为确实存在并且造成了一定的后果,这类侵权纠纷中最难证明的事实是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而本案中的张春却直言不讳:他“是忍受不了张建明从前那种嚣张气焰才出此下策”。这可以说明,张春故意侮辱他人是非常明显的,事实上张春也实施了侵权行为,并因此给受害人带来了相当大的精神痛苦。所以原告据此提出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王海军(中法网西安网友)

  不能,但根据我国法律实在难以判定,首先基于上款原因,张春给其儿子取与邻居相同的名字,并不违反我国相关的民事法律和制度,也就是说张春的儿子叫张建明是合法的,至于指桑骂槐,那只能是个人认识的问题了,在这一点上,法院确实难以判定,原告也难以举证,故难免败诉。(尚晓萍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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