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吴女士打电话到本报诉说了她在某商场购物时遇到的闹心事儿。据吴女士讲,11月25日她在该商场花300元钱买了一件大衣,商场的服务人员说,商场为了促销,赠送她3张50元的代金券,代金券上写着“凡在本商店购物时,持代金券可抵50元现金”。然而当她用这3张代金券到该商场鞋帽部买某名牌皮鞋时却被告知,此代金券不能在这里消费,原因是按照商场的“最终解释”,吴女士想购买的该品牌皮鞋“没有参与商场的促销活动”。吴女士虽然觉得很憋气,但感觉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于是吴女士来电话咨询“最终 解释权”到底是咋回事?
现象:“最终解释权”谁有权拥有?
记者昨日来到长春某产品专卖店,此专卖店正在搞超值四重送活动。记者看到,在该专卖店的宣传单右上角很不起眼处写着这样一句话:“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专卖城所有。”当记者拿着宣传单问服务人员这句话是什么意思时,服务人员告诉记者:“不清楚,你可以去问我们经理。”记者在服务人员的指点下,找到了该专卖店的相关负责人。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之所以标明专卖店拥有“最终解释权”,主要是为了避免出现意外的情况。但当记者问到商家是否有权拥有“最终解释权”时,这位负责人却笑而不答。
商家:有了“最终解释权”心里托底
记者采访了正在搞促销的某商场楼层经理。他对记者说,促销奖品不是用来销售的商品,而是用来吸引消费者的一种营销手段,但促销活动却有如“签合同”,来参加的人都是默认“合同”内容的人,既然在“合同”中已明确规定了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商场所有,所以根据契约自由原则,消费者既然进来购物,就应按照条约的内容执行。活动主办方理所当然地拥有“最终解释权”。
而一位正在搞“买二赠一”促销活动的药品代理商对记者说,他们在促销活动中也有“最终解释权”的说法。他说,他们这样做主要是为了占有主动权,免得一些喜欢占便宜的人得不到好处就大吵大闹,“甚至威胁要告你”。另外活动都是由厂家决定的,什么时候改自己也不知道,有了“最终解释权”,心里托底。至于是否有权拥有解释权,他说:“应该是有吧,现在几乎所有的人都这么写,而且有这句话注明,消费者较真儿的基本没有。”
消费者:商家缺乏诚信
在某商场,记者采访了前来购货的张先生和张太太。他们认为,“商家这样写本身的目的就不纯,如果你的策划真的是为双方利益着想,就应该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告诉消费者你有什么优惠活动,要是没有的话,你就别搞这种欺诈行为。谁以为消费者是傻瓜,他自己就是傻瓜,你今天用这种方法欺骗或失信于消费者,这个消费者以后再也不会上当受骗,这样你就失去了消费者。‘上帝’对你失去了信任,你还做什么买卖呀?”消费者协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
长春市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士认为,对于牵涉到消费者利益的活动,消费者享有知情权,而各式各样的促销广告是与消费者达成的一种协议,具体内容应写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尽量不要让消费者产生歧义和误解。它不能对消费者的权利予以限制,更不应总是让消费者“受伤”。
据介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厂家或商家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客观的消费信息,不能用模糊和容易引起歧义甚至虚假的内容来欺骗、误导消费者,更不能用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来减轻、免除自己的经营风险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律师: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长春市某律师事务所的严律师说,关于商家是不是拥有“最终解释权”,法律上还没有明文规定。对于商家促销广告上的“最终解释权”是否合法,严律师认为应分为两种情况:当商家的解释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并与公众的通常理解相符合时,便具有法律效力;当商家的解释故意隐瞒事实,给消费者造成重大误解时,就不具法律效力。如果是后者的话,消费者可以到消协或是通过法律途径讨回损失。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消费者发生消费行为后,便与厂家或商家之间形成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如果消费者就合同条款中的内容与厂家或商家出现分歧时,有权对其进行解释的只有司法部门。本报记者刘志威、胡晶,实习记者碧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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