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桂网-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覃世默)14岁的女儿为救3名落水学生献出了自己年轻的生命,然而被救者亲属却没有给予相应的补偿(本报曾作过报道)。为了给死去的女儿讨个“名分”,父亲卢维清奔波了近3年,最后将3名被救者告上法庭。11月21日,原南宁市郊区法院对此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救人者卢嬉玉的行为属见义勇为,同时判三被告补偿原告2万元。
2000年6月10日,在原南宁市郊区那龙二中上学的卢嬉玉与其他13名女同学,到校外的“乌龟岛”搞野炊。上午9时许,一起参加活动的石东玉、方爱琼、廖萍娇等3人到水边玩水时,不慎滑入深水区,在水中抱作一团大声呼救。在岸边的卢嬉玉等3位同学听到呼救后立即跃入水中救人。3名落水同学得救了,但卢嬉玉却被江水冲走,至今下落不明。
法院认为,卢嬉玉不顾个人安危救助落水儿童,这种见义勇为的精神值得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对于卢嬉玉的死亡,三被告虽然没有过错,但依照公平原则,作为受益人的被告应当对卢嬉玉死亡及其死亡后给家人造成的痛苦及损失给予一定补偿。原告代理人刘中山、陈云肖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救人者与被救者对簿公堂在法律界还是罕见,一审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肯定了救人方与受益方之间有法定补偿关系,也为此类案件的界定开了先例。
作者:覃世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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