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李奕峰 记者 韩云鹏)日前,一起特殊的名誉侵权案在哈尔滨南岗区法院一审宣判在人民币上书写文字侮辱同事的某医院工作人员李某,被判向受害人公开赔礼道歉。此案中,法院首次在我市认定人民币是一种流通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的载体,因而在人民币上侮辱他人构成侵权。
此案的原告刘某、张某在诉状中称:日前刘在医院门口水果摊上买水果时,发现所找 零钱中有一张五元纸币赫然写着一行字:“某医院的刘某、张某是奸夫淫妇”,在场的同事互相传看,后在单位掀起轩然大波。经多方调查和有关部门的笔迹鉴定,该字系医院同事李某所写。李某因工作失职,遭到领导批评,怀疑刘某、张某打小报告,便想到在纸币上诋毁二人,并在单位门口水果摊上购水果时支付该人民币。刘某认为,因该事传播较广,二人常受他人取笑,实际二人并无不正当男女关系,遂向法院状告李某侵犯名誉权,并要求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法庭认为,此案中李某为诽谤他人而无中生有,在人民币上写这些文字,而人民币是一种广为流通的物品,其贬损他人的事实很快能为公众知晓,所以李某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民事责任。一审判决李某向受害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由于刘、张二人没能举出关于精神损失方面的证据,法庭对其10000元精神赔偿的要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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