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杨昌 平实习生张策 通讯员易珍春) 今天上午,石景山法院对一起校园伤害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学校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该学生受伤的责任。据了解,这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自今年9月1日实施后,北京首次判学生败诉,该《办法》中明确规定,在十种情况下学校可不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16岁的小武和小刘是某中学高一同班同学,去年一天中午,他们俩人和其他同学在学 校踢球,当守门员的小武的左眼被小刘踢过来的球击中。小武眼睛受伤后视力骤降,被法医鉴定为十级残疾。小武的父亲在法庭上认为学校和刘都有责任。他要求刘和武的学校赔偿武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48000元,精神抚慰金37200元。上午,法院对此案作出口头判决,法院认为,足球运动具有对抗性,容易发生意外伤害,参与者均处于潜在危险之中,小刘作为进攻队员,其行为不存在过失,而且,这个活动并非学校组织,所以学校也不承担责任。判决后,小武家长表示要上诉。
据了解,校园伤害案件的责任认定问题一直备受争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起草组的成员张永华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不少家长认为,送孩子上学,就是把孩子“交给了学校”,于是发生在学校内的所有事故,学校都必须承担责任。《办法》出台前,许多学校在不能绝对保证学生安全的情况下不敢组织课外活动,个别学校甚至连课间操也不敢出。
《办法》出台后,在强调了学校必须履行预防学生伤害的职责的前提下,规定了学校可不承担责任的十种情况。有关人士认为,这意味着学校不必在无过错情况下再来“埋单”,而对学生来说,参加相应的人身安全保险,不失为转嫁风险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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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种校园伤害学校不负责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了以下十种情形下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无法律责任:(一)地震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七)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八)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九)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十)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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