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记者郭志霞)丈夫存的钱妻子不能冒领。昨天,丰台法院以银行有过错为由,一审判决某银行偿付储户26万元及利息。
2000年3月,宁某在建行某支行存了36万元人民币,并设置了密码。同年5月,宁某的妻子拿着存单、宁某及自己的身份证,以密码忘记为由办理了书面挂失申请,并在一个月后取走26万元存款。
宁某认为,自己的26万元存款被妻子取走是银行的过错。银行则认为,其在办理业务时均按相关规定进行,没有过错,不存在冒领事实,而且是宁某的妻子来领的,这笔存款应为共同财产,损害结果没有实际发生,所以不同意宁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在我国实行银行存款实名制的情况下,即使宁某妻子取的26万元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规定:委托他人办理仅限于挂失手续而不包括补领新存折或发取手续。而该行却为宁某的妻子支取了26万元存款,对于这种过错,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故此作出以上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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