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在社会各种管理日趋制度化、法律化的今天,一旦忽视合同约定放弃权利,就可能意味着法庭上的败诉。昨天,平安保险无锡分公司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庭上,对此有着深切的感受。
2000年9月17日,惠山区的邵女士向“平安”投保了平安康泰终身险、平安附加重疾病终身险等6项险种,支付首次保险费1418元。次年9月13日,“平安”收取了邵女士第二期保 费。5天后,邵女士即因白血病身故。保险受益人邵女士儿子秦某多次催讨,“平安”未按约理赔,双方闹至法庭。
二审合议庭围绕“平安”收取第二期保费时,是否知晓邵女士患病展开调查。
电信部门的通话记录显示,在2001年8月30日,邵的丈夫秦某某曾与“平安”理赔部、营销部分别通话。这一点与秦某某在法庭上的举证完全吻合。因此,合议庭认为,“平安”在接到投保方关于投保人患病的电话通知后,仍然收取第二期保费,且未核实告知内容的真实性并采取相应措施,即自行放弃了解除合同的权利,保险合同仍然生效,必须承担责任。经过调解,“平安”支付赔偿金7379元和部分补偿金。
此案的结局对迅速规范保险业敲响了警钟。锡城法学界人士认为:保险公司营销和理赔两部门对投保人患病的消息置若罔闻,其管理不严密可见一斑,营销只注重拉业务而忽略类似体检等“准入”规定,而“后道”又可能因为对投保人情况不了解而造成理赔滞后,甚至引发纠纷。
这也正是国内保险业的一个“通病”。
(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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