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讨价还价不成,乘客朱某擅自打开行进中的出租车车门,跌出车外,造成重伤。昨天,徐汇区法院一审判决某出租车公司赔偿朱某医疗费、误工费等12379.4 元,驳回朱某要求司机小张赔偿损失的诉请。
今年4月12日22时许,司机小张开车行驶在蒲北路上。这时,两个男子向他扬招,他便把车靠了过去。车停稳后,两名男子一前一后坐进车内。小张闻到坐在前排的朱某身上一股 酒味,便主动提醒他系好安全带,可朱某未系,只说去浦东三林塘。当车行至徐浦大桥时,朱某突然提出车价要打折。在遭到拒绝后,朱某及坐在后面的常某敲打着防护板。小张便提出到附近长桥派出所解决纠纷,并掉转车头,往派出所开去。令小张始料不及的是,当车行驶至距罗秀路口100 米的地方时,朱某突然打开车门跌了下去。紧急刹车后,车在距朱某不远处停下。小张马上拨打110 ,并送朱某到市第六人民医院抢救,还垫付400 多元医药费。小张所在的出租车公司也派员赶赴医院慰问朱某,了解情况。
经法医鉴定,朱某右额、颞、枕部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目前右侧面瘫,属十级伤残。因调解不成,朱某便一纸诉状将小张及其所在的公司告到法院。以被告违反客运合同约定,未将原告安全适时送至目的地为由,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偿费等人民币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搭乘被告的出租车,双方即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出租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将原告安全送至目的地。但原告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晓车辆在快速行驶过程中,自行打开车门下车的后果,因此,在本次事件中,应由原告自身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司机小张作为出租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如听取原告意见中途停车,可能会避免上述事件发生,因而亦有一定过错。故原告之损失,应由出租车公司根据驾驶员过错程度,予以分担。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专家论案
此案给出租车议价现象提了个醒。据介绍,出租车的价格制定有专门的审批秩序,议价、拼车是严重的违规行为,不但会扰乱市场秩序,对乘客、司机的切身利益也有损害。拼车、议价直接导致的就是乘客拿不到发票,而发票是维护自己权益的重要依据。一旦发生纠纷或意外,没有发票,有关部门也将无能为力。此案提醒市民不要贪小失大,做文明乘客。
作者:本报通讯员侯荣康 本报实习生胡晓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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