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易珍春)《学生伤害事故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本市首例校园伤害索赔案,昨天在石景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武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武某今年16岁,是古城高级中学学生。2001年12月25日中午,他与同学刘某等利用课余时间在学校操场踢足球,期间,作为攻方的刘某起脚踢球,足球正中武某脸部,将武某左眼击伤,构成了十级伤残。事后,武某将刘某和学校一并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各种损 失86640元。
法院审理认为,足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人身意外伤害属于正常现象。本案中,被告刘某作为攻方队员,向对方射门,其行为不违反足球运动规则,不存在过失,因此,武某要求刘某赔偿损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同时认为,原告所受到的伤害与古城中学无关。武某当庭表示要上诉。
本案主审法官介绍说,《学生伤害事故管理办法》规定,学校对以下十种校园伤害不承担责任:地震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伤害;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伤害;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难于知道的;学生自杀、自伤的;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伤害;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伤害;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伤害;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伤害;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伤害。在本案中,刘某所受伤害属于上述伤害中的一种,因此,校方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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