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杭州消息杭州四龄童小佳佳被杭州市动物园大猩猩咬伤致残,悲痛万分的小佳佳父母把杭州市动物园告上法庭。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这起动物伤人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责任应由游客自负,动物园无需承担责任。
2001年9月8日上午,小佳佳由其外祖父家邻居孙某等人带领到动物园游玩。中午11时许,小佳佳出于好奇要求给猩猩喂食,孙某遂抱起小佳佳给猩猩喂食,猩猩从馆舍的铁栅栏 处伸出手臂抓住小佳佳的右手臂往馆舍里拖,在此过程中将小佳佳的右手臂咬伤。小佳佳的伤情经司法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小佳佳父母认为动物园在管理上存有疏漏,对小佳佳所受的人身损害存有过错,应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故索赔医疗费等6万元,精神损失费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猩猩馆舍的观赏区域防护措施得当,被告在出售的动物园门票上、各观赏景点及事发的猩猩馆舍处均印刷或悬挂了提醒游客的警示语,尽到了应尽的警示义务。本案中原告受到了猩猩的伤害,受伤原因是孙某未尽妥善照看之责、违反动物园的规定、放任危险的发生,孙某对原告遭受的损害负有过错,被告对本案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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