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林洁、实习生林俏玲报道:双胞胎出世,本应欢天喜地,怎料一个是无脑儿,另一个几个月后视觉出现问题最终双眼失明。四年后,父母认为孩子失明是医院给其吸氧过多造成的,诉上法庭索赔24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医院不须负责。昨日,广州市中院开审本案。
父母 失明祸起吸氧过多
31岁的黄太太,看上去比较憔悴。孩子小明(化名)的双眼失明给她的打击很大。黄太太回忆,1997年,她因“先兆早产”到增城某医院住院两次。当时B超显示,她怀上了双胞胎,但其中一胎是无脑畸形。
1997年6月18日下午,她在该医院生产,保住了一个孩子,就是小明。小明胎龄31周(正常应37周以上出生),体重1.7千克,健康状况良好。但因体重较轻,就放在该医院新生儿科治疗,置于暖箱保温15天并进行给氧。几个月后,黄太太发现小明的视觉有问题,就带着他到广州、北京、浙江等地就诊,但病情没有好转。
1998年9月28日,小明到中山医科大学中山眼科医院就诊,该院出具了“早产儿视网膜病变(双眼)”的疾病证明书。小明双眼最终失明。
2001年7月7日,小明的父亲在电视上看到河南省高院的一例案件报道,“才知道小明的眼疾与出生后吸氧有关”,并不是自身的原因造成的。11月8日,小明的父母向增城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累计243多万元。同时请求法院确认小明后期治疗和特殊教育、训练等有关费用的今后诉权。
医院 吸氧符合诊疗常规
医院辩称,小明出生后,经诊断,患有早产儿、新生儿轻度窒息,还有新生儿肺透明膜病、新生儿吸入性肺炎。当时主管医生向其父亲交代了病情,他也在病重通知书上签了字。按照新生儿疾病的治疗常规,小明当时有吸氧的绝对指征,是符合诊疗常规的。医院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不存在过失。
今年4月,广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小明不属于医疗事故,其丧失视力与该医院治疗、护理过程和给其吸氧无因果关系。一审法院据此驳回其诉讼请求。黄太太和丈夫提起上诉。
患方 质疑医疗鉴定结论
在昨天的庭审中,黄太太的丈夫吴某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书提出质疑。吴某认为鉴定书鉴定所根据的病历,经过医院的档案处理,已不是最原始的资料。今年9月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前,鉴定体制存在弊端,实施后,各地医学会作为鉴定机构,但医学会专家仍来自各大医院,也值得怀疑。他希望改由司法机关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他还特别提到,根据有关医疗说明,“吸氧一般不超过3天”,但小明的吸氧时间多达86.5个小时,明显超过规定。
而医院认为小明属早产儿,出生时呼吸困难,给予吸氧,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第三天就给小明停氧,造成的后果不堪设想。另外,早产儿出生时也可能造成视网膜疾病,小明的失明与其吸氧时间的长短并无直接联系。
本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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