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从物价部门获悉,由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于昨天颁布,并将于明年1
月1日起面向全国实施。
《办法》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制定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
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
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 利润三部分构成。其中计入房价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分别控制在2%和3%以内;对住宅小区内经营性
设施的建设费用,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
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以及按规定已经减免的费用等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
格。
《办法》还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
会公布。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批准的房价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政府价格主管部
门将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涉及房地产建设项目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法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巫佳徐晓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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