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肇事司机判刑五年 7原告共获赔34万
发生在今年初寻甸县的一场车祸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因此,死者家属及伤者一起将肇事司机及有关责任单位告上法庭,要求索赔各种损失120万元。日前,寻甸到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此外,七名刑事附劳民事诉讼。原名获赔34万余元。
车祸发生
2002年1月30日中午,被告人李毅驾驶云D.20132号亚星JS6822C03大型客车由曲靖至昆明,行至昆曲高速公路K74+166M处时,在前同向行驶辰G17114号桑塔纳轿车型小客车的刘祥制动减速,打左转向灯欲驶入道路南侧服务区,被告人李毅见状即采取制动并左打方向,致云D.20132号车驶入对向车道,车头左前部撞于对向驶来的孙当兰驾驶的云A.J1973号长安SC6336E型微型客一车身左侧,之后云D.20132号车逆时针旋转,车身右侧又撞于辰G17114号车左尾部。造成三车受损,造成云A.J1973号车上四人死亡,三人受伤。
责任认定
事发后,当地交警部门火速赶往现场,并把伤者送至医院抢救。随即作了现场勘查笔录,根据现场路面痕迹及车体痕迹确定了甲乙两车(指云D.20132和云A.J1973)相撞,乙丙(指D.20132和辰G17114)相撞的具体位置和初步原因。
经技术鉴定,云D.20132亚星大客车转向系制动系合格,雨括器功能正常有效,肇事路段的弯道半径为746m,车速约为80km/h,制动距离不少于56m。辰G·17114桑塔纳转向系、制动系转向灯及制动灯装置合格,车速约为50km/h。云A!J1973微型面包车转向系、制动系合格,车速无法计算。
随后,交通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节:认定李毅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认定刘祥负此事故次要责任;认定孙汝兰及乘客不负此事故责任。
提出索赔
对此重大交通事故,寻甸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李毅违章行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要求依法追究李毅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事故中死者家属鲁某、蒋某等人要求索赔安理费、死亡补偿费、误工费、食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90余万元。
伤者严某等3人要求索赔住院费、伤残补偿、精神损失费共30余万元。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曲靖市公共汽车总公司进行了答辨:云D20132亚星大客车是挂靠该公司的属余某所有的车辆,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论请求,表示不同意赔偿。余某进行答辨说,我是车主,有义务进行赔偿。此外,附带民事诉论两被告人未作答辨。
法院判决
寻甸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毅违章行驶,致使其驾驶车辆驶入对向车道,车头左前部撞于对向驶来的孙汝兰驾驶的微型普通客车车身左侧,后逆时针旋转,又撞于刘祥驾驶的辰G!17114号车左车尾,辰G·17114号车受撞后车头右前部撞于道路北侧护栏,至4人死亡3人受伤,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余3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也应附相应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孙汝兰不负民事赔偿责任。对七原告的赔偿讼诉请求予以支持,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后,该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由被告人李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余加荣、由靖市公共汽车总公司等赔偿七原告各种损失34万元。
本报记者 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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