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程婕 通讯员林丹竹、张慧)自己26万元存款被妻子申请挂失后领走,气愤的丈夫起诉银行索赔。日前,丰台区法院审结一起因储户存款被妻子冒领状告银行赔偿的存单纠纷案。丰台区法院以银行有过错为由,判决银行偿付储户26万元及利息。
2000年3月29日,宁某在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存入36万元人民币,存期3个月,并设置了密码。同年5月29日,宁某之妻阿金持存单、宁某及阿金的身份证以密码忘记为由办理了书 面挂失申请。6月7日,阿金从该银行取款26万元,其余10万元仍以宁某的名义重新存入。
原告宁某认为,因银行的过错行为致使原告26万元的存款被原告之妻冒领,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判令银行偿付26万元及利息。被告银行认为其在办理业务时均按相关规定进行,没有过错,不存在冒领事实,且宁某与阿金是夫妻,该笔存款应为共同财产,损害结果没有实际发生,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针对案件争议焦点,调取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及相关复函。该规定第37条规定:储户的存单、存折如有遗失,储户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挂失7天后,储户需与储蓄机构约定时间,办理补领新存单或支取存款手续。在另一文件中,中国人民银行明确指出《若干规定》第37条中委托他人办理仅限于挂失手续而不包括补领新存折或发取手续。
法院据此认为在我国实行银行存款实名制的情况下,银行在为阿金办理支取26万元存款手续的行为中存在过错,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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