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湖北网12月2日电昨日,湖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
定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城镇夫妻可生育二胎。
据长江日报报道,新《条例》对湖北省的生育政策进行了一定的微调。微调的范围包括人们十分关注的独生子女生二
胎、农村村民生育子女、“半边户”的生育政策、社会抚养费以及计划生育奖励与社会保障政策等方面。
按照新《条例》,在湖北,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城镇夫妻可以申请生育二胎;个体医疗机构不得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湖北省第一部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是1988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该《条例》曾
经过1991年、1997年的两次修改。
随着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形势的发展,出现了一系列的新情况、新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从今年
9月1日开始实施后,重新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显得极为迫切。
有关人士介绍,新《条例》属于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实施性法规,在制定的过程中坚持法制统一原则,结合
湖北实际,对有关规定加以细化,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据了解,新《条例》在生育政策上充分体现了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的精神,尽管对生育政策进行了微调,但从总体上不
会影响湖北省低生育水平的稳定。
据介绍,新《条例》将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魏娜、王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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