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无影灯下医生正要为病人剖腹做手术,65岁的病人突然跳下手术台拖着输液管逃走……日前,这一场面通过原告和被告的陈述在市一中院法庭重现。
今年1月11日,郭才汉因肚子痛到巴南区接龙(镇)中心医院检查。医生要他住院观察,后来诊断为胆囊炎已化脓,必须当天做手术。郭不同意,医生又说“今天必须动手术,否则明天就不行了”。郭上手术台后,听到医生私下交谈“切上腹还是下腹”,才知要动手术。 他又惊又怕,飞快逃出手术室。6天后,他在重庆医科大学附一院检查,诊断为“左肾囊肿,余未见异常”。郭以接龙医院侵犯其健康权和知情权为由,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及医疗费计2.5万元。巴南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老郭不服上诉。
被上诉人接龙医院在法庭重申:虽然老郭和家属不愿手术,但中午时郭出现发热、体温增高、腹痛加重等现象,完全具备剖腹探查手术的特征,经老郭之子签字同意后,不存在侵犯郭知情权、同意权。手术室内,麻醉师按常规操作在郭腰背部脊椎进行局麻,不存在用刀刺的事情,更没有侵犯郭的健康权。
合议庭宣布择日判决。(记者刁竹)
知情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根据宪法和民法的原则,公民在患病时应该享有知情权和隐私权。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履行告知义务。《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中,让患者明白病情,明白自己做何种检查项目……医务人员在疾病诊治过程中,应尊重患者意愿,在不影响治疗的前提下,将病情、诊疗措施以及有可能存在的医疗风险如实告诉患者,使患者及时了解有关诊断、治疗、预后等信息,以行使本人对疾病诊治的相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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