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自己付了定金,房子却最终归了别人,阜阳市民耿平青一怒之下,将房屋开发商告了。日前,省检察院出面抗诉,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
据介绍,1997年3月10日,耿平青与该市恒业房产公司签订合同,购买其兴建的某购物中心一间价值46.7万元的门面房。当年8月前,耿平青向该公司分期交纳了40.03万元的购房款,双方约定,在当年11月20日前交房,交房时,耿平青将尾款缴清。直到1999年,耿平青 仍没拿到房子,于是将恒业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自己的房子,并赔偿延期交付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当年11月,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恒业公司败诉,要求其赔偿耿平青的损失,并将门面房交给耿平青。
就在案件进行过程中,又出现了一个耿平青丝毫没有心理准备的问题——恒业公司将这套“争议房”转卖给了曹某,曹某持有该房房产证。恒业公司不服颍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00年6月底,阜阳市中院再次就此案宣判:恒业公司私自将房屋卖给曹某是违约行为;恒业公司与曹某的买卖关系合法。
今年3月初,省检察院对阜阳中院这一判决进行抗诉,认为恒业公司与曹某签订的合同无效,应该维护耿平青的合法权益。2002年11月21日,此案已经重新开庭。
(范文 石红彦)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订阅短信头条新闻,第一时间、突发事件、重大新闻尽在掌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