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获悉,昆明市人民政府以37号政府令出台《昆明市汽车维修管理办法》,并将于5日起开始实施,以加强昆明汽车维修管理,提高维修质量,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和汽车维修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据悉,《办法》对从事汽车维修企业的资格、维修质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均作了明确规定:凡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维修(包括汽车美容、汽车施救)、摩托车维 修、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客运车辆安全例保检查的企业或业户和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的经营者,均在本《办法》管辖范围内。其中,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可以从事汽车大修、总成大修、汽车维护、专项修理;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可以从事汽车维护、专项修理;三类汽车维修业户可以从事汽车小修、专项修理。其次,从事特种车辆维修和汽车救援维修应当具备相应的特种设备和设施;一、二类汽车维修经营者和专项承担汽车尾气排放治理应当配备汽车尾气排放治理的检测、诊断、调修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
《办法》还规定:汽车维修竣工要实行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维修经营者使用的汽车配件和辅料必须符合质量标准,严禁以假充真、以旧充新;汽车维修经营者不得占用道路、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和停放待修车辆等。不按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维修作业或漏修、减项的,将按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使用不合格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进行检测的,将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叶红 张帜然 胡霄羽(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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