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却被单位以实行新的工资制度为由进行大幅度削减,当员工被告知无需再来单位上班时,则又被单位以该月外出催讨账款不属上班为由而拒付工资。日前,本市静安法院一审判决,上海国旅联合商务旅行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两员工差额工资、经济补偿金及退工损失等14.76 万元。
两位王小姐去年3月进国旅公司工作,同年5月25日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月工 资分别为4500 元和6000 元,同日双方又签订了岗位责任合同,对合同期限、工资岗位、劳动报酬以及相关要求进一步作了约定。
但从去年9月起,该公司却每月只支付两员工工资1200 元,今年4月两员工又被安排在外催讨应收账款,月底则被单位告知无需再上班。
次月,劳动仲裁委员会判定,国旅公司支付两位王小姐差额工资和今年4月份的工资,支付两笔25%赔偿金及退工损失。
对此裁决决定,国旅公司与员工均表示不服。今年8月初,国旅公司以原告身份告上法庭,要求不履行仲裁委的裁决。
国旅公司诉称,去年9月公司发布了业务人员分配方案,规定员工的收入与业务指标挂钩,该方案经员工一致同意后即于当月试行,两员工按此方案领取工资后并无提出异议,据此不应补发工资差额。并认为未办退工手续,是两员工至今仍有应收账款未结清,责任不在公司一方。强调在今年6月18日开具了退工单,所主张的工资差额诉请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两员工在4月份主要是外出催账,不以上班认可。
静安法院认为,国旅公司擅自按每月1200 元支付工资缺乏依据,而两员工为公司催讨,应认定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遂作出有利于两员工的判决。(记者许洱多通讯员李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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