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借给临潼家乡2万元修路,对方承诺当年8月还款,但这位西安市民至今拿不回一分钱
“要想富先修路”。可农村碰上修路的事,资金往往显得极其困难,这时,就需要已在外小有成就的故里人做些贡献。1998年4月,西安市民蔺旭恒借给家乡临潼区朝阳村2万元用于修路,双方约定当年8月底还款,可蔺旭恒为这2万元等到了现在。
事件回放
现年53岁的蔺旭恒出生在临潼朝阳村,1968年应征入伍,1985年转业回到西安某医药公司担任经理。1998年4月,临潼各级政府为招商引资,积极寻找在外工作、有能力帮助家乡搞建设的人员。同时,临潼相桥镇朝阳村村委会要求所辖各组修水泥路,当地村干部找到了蔺旭恒。当年4月11日,蔺借款2万元给朝阳村黄蔺组用于修建水泥路,双方约定当年8月30日归还。但还款期限到了,蔺本人却拿不回一分钱。
2000年3月,当地政府以出租土地方式给蔺偿还欠款,蔺表示同意,并在当地种植药材,欲带动家乡的经济发展。然而,随后他种的地遭到破坏。当年10月,朝阳村村委会在黄蔺组召开村民大会,要求收款还债。在收款无效的情况下,发布公告第二次让出属于蔺本人的土地,但当晚这块地又被抢种。2001年10月,又发生了类似情况。
今年7月,蔺旭恒将临潼区相桥镇朝阳村委会与朝阳村黄蔺组诉至临潼区法院,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息和其他损失。
案件审理
在法庭上,朝阳村村委会称,其要求各村民小组修水泥路只是传达上级的号召,对包括黄蔺组在内的各村民小组筹集修路资金并无特殊要求,黄蔺组向原告借款2万元一事,村委会没有经手,因此村委会不承担归还责任。而朝阳村黄蔺组组长则很坦率,他承认原告所诉均属实,该组愿意尽力归还此款本息。
同时,法院收到两份证据,一份为1998年4月11日黄蔺组负责人与原告言明同年8月30日归还借款,借期届满不归还按当地信贷利率计息的执具,一份为2000年2月25日在原告多次催款无果的情况下,黄蔺组出具的一张“无力偿还借款,原借款协议继续有效”的书据。
今年8月30日,临潼区法院一审判决,限判决生效10日内,被告黄蔺组归还原告蔺旭恒2万元,并自1998年8月3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被告朝阳村委会不承担还款责任。该判决生效后,蔺旭恒仍未领回还款。他只好于11月下旬向临潼法院执行庭申请执行。
法官说法
临潼法院相桥法庭韩耀峰庭长说,原告蔺旭恒的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正常的经济秩序,据《民法通则》“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类似蔺旭恒遇到的借贷纠纷情况并不少见,但最终走上法庭的不多。这类案件事实清楚,判决起来比较容易,但执行起来却不易。
当初,蔺旭恒力所能及地为村里修路出了份力,但他压根儿没想到自己会落入这样尴尬的境地,“欠款不还款,无钱给地,地却种不成”。《民法通则》第108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其实,蔺旭恒本来并不想打这场官司,但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同时也为了提醒更多的人学法懂法,他要用法律武器使属于自己的权利确定下来。今天是全国第二个法制宣传日,在这里我们刊出蔺旭恒的遭遇,希望对您有所启示,更希望与蔺旭恒有相似经历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落实。
本报记者吴蔚
中国万家企业免费试用企业邮箱。进行中!
订阅短信头条新闻,第一时间、突发事件、重大新闻尽在掌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