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在线消息(楚天都市报)(通讯员刘力特约记者金芳)原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荆门市证券交易营业部(简称荆 门证券部)总经理汪宏久,将公款借给他人炒股而使单位获利,同时私设“小金库”为职工发放奖金和补助。昨日获悉,省高 院终审以挪用公款和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万元。
1998年下半年,某国有银行荆门市分行干部肖某等人向汪借走公款700万元炒股,后归
终审认为,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汪构成挪用公款罪。荆门证券部 是国有企业,在没有完成任务的情况下,私分小金库收入,属于私分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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