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实习记者玲子张杰)西安市长安区王寺镇王寺小学二年级学生何盼盼12月3日回家时带回一份《安全责任书》,并说老师要求家长签字。其母拿过来一看,认为学校此举有推卸责任之嫌,拒绝签字。儿子害怕老师责难,就自己签上家长的名字。
昨日,记者看到了《安全责任书》的内容:“为了确保学生冬季上学安全,特定以下安全责任书:
一、学校家庭须共同教育学生,不溜楼梯扶手、护拦;二、上下楼梯、入厕、上操不拥挤;三、不捡落地电线、不扒车;四、过马路要由家长带领,做到一站二看三通过;五、不做危险及有损健康的游戏;六、不到危险地方去玩,有事外出须征得老师及家长同意;七、家长必须接送孩子上学回家,否则出现不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何盼盼的家长认为,非在校期间属于家长的监护时间,孩子出了安全问题,当然不需要学校承担责任。但是家长不可能和孩子一块上学,这时校方就应当承担一定的监护责任,拿第二条来讲,“上下楼梯、入厕、上操不拥挤”,负责维持秩序是老师的责任,怎么能推给家长呢?
王寺小学政教处庄会鹏老师解释说,这份《安全责任书》主要是针对一年级到三年级年纪较小的学生,目前90%的家长都表示赞同,并已在《安全责任书》上签了字。至于何盼盼家长提到的第二条,校方只是希望家长见到责任书后,对孩子进行强调性安全教育。让家长签字,是想让家长能看到这份材料,引起家长重视,从而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确保学生冬季上学安全。
一名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学生如在学校内出了意外,国家有相应的法律裁断认定责任方,学校与家长签订的《安全责任书》不能与法律对抗。校方如为学生安全着想,本着家长自愿原则,则无可厚非,但学校绝对没有权力强迫家长签这份《安全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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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在明确界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学校如果在教育、管理和保护方面失责,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家长也要为子女在校期间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家长不能再把孩子简单地交给学校。比如,在学校确无过错的情况下,学生因自身行为不当而造成的伤害,其责任主要由家长负责;如果因其他孩子的不当行为给自己的孩子造成伤害,“肇事孩子”的家长才是诉讼的对象。学生在上学或放学的途中出现意外,《办法》明确了不属于学校的责任,而是属于家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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