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青岛市民吕小姐到早报读者接待室反映说,她的手机落在出租车上,司机捡到后还给她时却要了700元钱。
据吕小姐介绍,前天上午,她和朋友搭乘车号为鲁 BT44××的出租车,下车时,不慎将价值4000余元的手机落在车上。两人发现后经过多方联系终于打电话找到这个司机,司机说,手机是别人捡到后还给他的,挺费周折。吕小姐听他口气赶紧说,可以给他1000元。三
吕小姐问,这钱要得合理吗?
昨天,记者采访了华夏平民律师事务所,孙律师介绍,根据《民法通则》,公民捡到遗失物后应当交还失主,否则就构成侵权。该司机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吕小姐可将情况反映给其单位要回“酬谢金”,也可起诉该司机。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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