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桂网-南国早报柳州讯 (记者王缉宁) 昨日上午,广西省柳州“七·七”特大交通事故的17个遇难者家庭(共33名原告)与柳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客运合同赔偿纠纷一案,在历时7个多月后,终于有了结果。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柳州市公交公司分别支付17个家庭5万多至16万多元不等的赔偿金(含原告已领取的部分款项)。
法院认为,17个原告家庭的亲属按照被告的要求投币乘坐被告的大客车,即与被告之 间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将17个原告家庭的亲属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但被告的大客车在承运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17个原告家庭的亲属罹难,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由于本案的损失是人身死亡,人的生命是世界上最可宝贵的,难以用经济标准来计算。客运合同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和范围,目前国家尚无明确规定,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群众生活水平酌情确定。
故法院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范围和标准,判决被告应当赠偿原告亲属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参与处理事故的亲属的误工、交通和住宿等费用。对于被告自愿给付的赡养费,法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诉请的精神抚慰金,法院认为,其支持赔偿原告的补偿费亦属精神抚慰金,故认为他们属另行诉请精神抚慰金,而不予支持。作者:王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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