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桂网-南国早报北海12月5日讯(记者韦继川 通讯员黄星航)昨日,李昌裕、李昌海及其死党符均、包定胜、冯文胜、张伟光等6名“西头帮”头目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其余犯罪团伙成员也被终审法院分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至此,在北海危害长达7年之久的“西头帮”黑社会性质组织全军覆没。正义最终得到伸张!
北海市“西头帮”犯罪团伙上诉案备受中央领导关注。昨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 民法院在北海市二审公开开庭宣判。
该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4月28日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含义解释规定的四个必备规定要件,依法确定北海市“西头帮”犯罪团伙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依法驳回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其衡等3人、被告人李昌裕等20名罪犯上诉,撤消一审对罪犯郭超贵量刑部分重新量刑外,其余均维持一审判决。
“西头帮”犯罪团伙在北海市早已臭名昭著,从1993年1月至1999年11月长达7年时间里,他们犯下累累罪行。这个团伙以北海市西部城区为主要犯罪活动区域,购置猎枪、炸炮、刀具等作案工具,致多人死亡、受伤,给公私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扰乱社会秩序,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特别是1999年“11·02”血案,震动了北海市。
在中央领导的关注下,北海市公安机关经过一年艰苦侦查,全案告破。经北海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于去年10月底作出一审判决:6名主犯被判处死刑,3名被判死缓,其余30余名罪犯分别被判无期和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部分罪犯不服,提起上诉。北海市检察院亦对法院一审不认定该团伙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提出抗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后来支持抗诉。
广西区高级法院依法在北海市公开开庭审理,进行了庭审质证及诉辩,并经广西区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北海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对该案41名被告分别犯故意杀人罪、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窝藏罪的定罪,除罪犯郭超贵的量刑外,其余40名原审被告人的量刑适当,程序合法。
为此,广西区高级法院昨日依法驳回李昌裕等20名被告的上诉,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核准,判处罪犯李昌裕、李昌海、符均、包定胜、冯文胜、张伟光死刑,立即执行。
广西区高级法院经过对北海市检察院及广西区检察院的抗诉意见的核查,认为北海市中级法院在一审审理此案过程中,根据当时法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于2001年10月认定,该团伙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构成要件尚未完全具备,故未按黑社会性质组织科以刑罚是正确的。
广西区检察院依照一审宣判后的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立法解释,支持北海市检察院的抗诉意见。
经查证,该案已具备了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中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含义解释规定的四个必备法定要件,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该团伙保护伞已于前一日被一审依法宣判,故确认“西头帮”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同时,准许自治区检察院撤回对原审被告人陈均勇等9名罪犯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抗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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