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10年前,新疆人阿香在做生意时,遇到来自甘肃的一位淘金者,这位淘金者风流倜傥,在认识阿香的第二天,就把阿香摁到在了一家招待所的床上。阿香也不后悔,认为自己靠上了一颗大树。床第之事,有了第一次,就有了以后的无数次,渐渐地,阿香也对这位淘金者产生了感情,世界上没有鱼和熊掌都可以兼得的美事,阿香也和丈夫离了婚,专心致志做淘金者的“二奶”。10年过去了,淘金者在新疆的淘金生活划上了句号,回到了甘肃。对红颜已褪的“二奶”也有了躲避之义,最后发展到避而不见。此时,“二奶”却不依 不饶,千里迢迢来到兰州,要为自己的付出讨个说法。
路遇淘金者
2002年11月15日,新疆人阿香来到报社,向记者讲述了10年前自己的遭遇。
她说:我和我的前夫都是东北人。我的前夫在新疆工作,1972年的春天,我随前夫移居新疆。后来,儿女们都长大了,我便倒腾着做一点小生意,以补贴家用。
1990年,我的生意亏得一塌糊涂,我的心情很不好,我孤单单地住在库尔勒的某某饭店。
当时,有个东北老乡在当地搞矿产,我便帮他做一些事。当年上半年的一天,从甘肃省来了一个淘金者,派头很大,要和东北老乡谈合作的事,我在他们洽谈的时候,到房间给他们添过几次水。但最终,这个甘肃的淘金者和东北老乡的合作没有谈成。在他们要离开库尔勒时,淘金者的车司机到我住的房间里记不清取什么东西,无意间知道我身边有个铜矿的开采证,他的司机便将此事告诉给了那位淘金者。那位淘金者对此事表示了极大的兴趣,便和我一起驱车去看矿,但结果令人失望。此时,有一个姓陈的人又提供了一个信息,伊梨的昭苏有一个锰矿,我们一行又向昭苏进发。看了锰矿,我们回到伊梨某某酒店住宿。淘金者40来岁,人们都叫他老武。我和老武在车上聊着,不知不觉到了宾馆。我这才发现,两辆车,进宾馆的只有我们这一辆。老武的司机给开了房间,就出去了。此时,老武把我压倒在床上,就宽衣解带。当然从心理上来说,我并不反对,但作为女人,我开始还扭捏了几下,后来就半推办就,和他上了床,有了苟且之事。
我们的关系发展到这一步,是我始料不及的。我虽是有家有口之人,但是,我傍上了老武,我感到我傍上了一棵大树,我会挣上大钱的。
锰矿的生意谈好以后,我们便开始开采。当时,还在乌鲁木齐的某某路设了一个办事处,我在那里照应。
我们三天两头,只要有机会,我们就住在了一起。回家的次数越来越少,孩子们完全由老公照看。我回家也只住一半晚上。
1990年6月份,我们在昭苏,老武向我提出,我们不结婚,只同居。我问他为什么?他只是说他和他的老婆在一块很痛苦。他说:他和他老婆住在一起根本就没有性生活,他和我在一起却特别亢奋。我也就同意了。
“二奶”生涯
1992年,我们的事传到了我的前夫的耳朵里,我的前夫一纸诉状将我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离婚,我当时也就只有同意。当时,我还将此事对老武说,他说,你是一朵鲜花插在牛粪上,离就离吧,怕什么?还有我呐!他的这句话使我有勇气打定主意,离婚也没有使我感到特别痛苦。
他还对我说:在文革期间,当时的中央某某领导选女婿,把他给看中了,可是,他当时结婚了,也就打消了这个主意,要不,他早做乘龙快婿了。我也听的将信将疑,越看他越象那么一回事!
锰矿石做完以后,我们就来到新疆的某地做工程。
当时是1996年的后半年,我们挂靠在一个公司的名下,承包了一处工程。
当时,老武对我说:干完这个工程,挣上一笔钱,他就买上一块地皮,盖上一栋楼房,开个招待所,要我来管理。我听了不知有多高兴,我觉着我后半辈子肯定有依靠了,我帮他干事情也特别有劲。
我们的工程于1997年上半年竣工。在合同履行期间,我们只得到了一部分工程款,其它的钱建设方拖着不给。
无奈,就在当年,我们向法院提起诉讼。
打官司确实是一件熬人费神的事情。一次在鄯善,不知因为什么事,我和他说,要是这场官司输了,判不下来钱,我以后的生活怎么办?我是个没有工作的家属呀!他对我说:官司输了,我每月给你300元钱生活费。
可官司并不怎么乐观,我们公司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故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对外独立从事经营活动,其以自己名义同建设单位签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我们反诉建设单位承担赔偿有关损失的请求也被法院依法驳回。一审判决后,我们开始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我们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因我们非法转包建筑工程而导致与建设方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无效,鉴于已实际履行该合同,法院只仅仅支持了我们的两项诉讼请求。
2000年,他实际就离开了新疆,回到了甘肃。当时,他对我说,官司虽然没有执行下来,我回到甘肃,要做一些事情,挣一些钱,他要在兰州为我租一间房子。他说:你先两头跑跑。这期间,他也确实接我到兰州来过,第一晚和第二晚他安排我住在旅馆,,后来又安排我住在一个朋友家里,他一有空就过来和我住在一起,一共住了两个多月,2001年11月,他送我回新疆。他给了我1000元钱,说回去过个好年。说以后电话联系,可从此在就没有见过面。
在2001年的后半年,他到乌鲁木齐来过一回,可是他没有和我见面,后来我从别人的口中才知道此事。我发了脾气,在电话中质问原因时,他对我说我怕你承受不了!他又解释说,主要是考虑到住的时间短,害怕你感情上承受不了!
官司到2001年下半年才判下来,我们一共得到了40余万元,先执行了10万元。老武给了我3000元,说其它的钱付了律师费和其它费用。
一次,我给他打电话,他说:你坐着等着拿钱就得了,有你吃有你穿的!
2002年,他得了一次病,我给他打电话,情况却变的不妙了。他对我说:你知道我现在有多难呀!他说:你以后别往哪个方面想了!我知道他说的难处也就是经济方面的问题,我在以后的电话中也就不提钱的问题了!
可是,到了今年10月份,此案执行完结,老武得到了20多万元,可是,老武却反而不提钱的事情了,几次在电话里支支呜捂捂,后来竟然无故失踪。
记者在兰州的某旅社见到了阿香,她哭着对记者说:我55岁的老太婆了,弄成这个样子说起来叫人笑!我跟着他风风雨雨的10年,我来到兰州来找他,他连面都不让我见一下,我真的想自杀!
她说:我在帮他搞事业的时候,我亲手经管的款项达几百万,可是我没有动过一点歹念,我把一切心思都投入到支持他的事业中,最后却落得这样的下场!
她对记者说:她为了讨回公道,她不排除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能。
法律法规专家评点:
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街道法律服务所主任彭清、兰州天恒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马骋东和甘肃天释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维远认为:男人偷情,搞婚外恋虽然是既成的事实行为,但这不过是一个事实而已,并非法律行为,不受法律评判,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在未造成损害后果之前,属于道德约束范畴。当然,即使双方确实订立了“婚外恋契约”,对婚外两性关系责、权、利进行了约定,也不属于法律行为,应属无效民事行为。该案中涉案两人的同居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国外一些国家的法院对涉及性方面的纠纷采取的立场是:如果法律行为直接以“性”为标的,涉及性交易,则不受法律保护;如果“性行为”只是法律行为的起因,而不是标的,则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但是,就我国目前《婚姻法》规定,非法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本案的受害者,这位“二奶”情感的付出,要从经济上得到补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法律上是没有其它的救济途径的。可是,双方的这种行为会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这种案件,举证也比较困难,即使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来说,法院可能立案,也可以审理,但是结果很难达到请求人预期的效果。(注:应当事人的要求,该文涉及的人名都用了化名。)本报记者郝冬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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