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刘平 通讯员刘虹
本报讯 39岁的王某自1997年5月起担任一中外合资公司技术部副主任,负责并掌握本公司碱性紫11的全面技术工作。期间,王某与该公司签订了产品技术相关的保密协议。1998年初,王某擅自利用本公司的人员、技术设备、分析方法等为河北省某工厂3次进行碱性紫11试验。王某与该厂签订了“技术开发协议书”。后王某多次利用公休日对该厂的碱性紫11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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