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胡然 实习生孙倩琳
本报讯 21年前,冶金部某研究所职工孙女士做化学实验时手背被烫伤,此后生下畸形女婴小芳。母女经过多方检查、鉴定后,发现她们体内均有超量放射性元素。2年前,母女二人获得该研究所精神损害赔偿金6万元。小芳这次以生命健康权被侵害为由,于近日再次起诉至河西区法院,提出77万余元的人身损害赔偿。据了解,此案已经两次开庭审理,尚未有 结果。
据孙女士介绍,1980年5月,她做化学实验时,实验用的高温强碱熔物洒在手背上,造成烫伤。1981年4月,她生下畸形女婴小芳,不但大脑发育不全,且双足内翻、生殖系统畸形等。1999年,她到北京检查,发现母女体内的放射性元素铀、钍等,比常人高出数倍,并据权威部门估算,她体内的钍含量竟超过国标对孕妇剂量率限制的20倍。去年9月,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进行检查后,也作出“小芳的畸形与放射性物质铀、钍等有直接关系”的结论。据了解,小芳现已年满21岁,生活仍不能自理,需昼夜护理。
冶金部某研究所在答辩时提出,孙女士当年烫伤时尚未怀孕,且其烫伤仅是轻伤,根本达不到工伤定级要求,也构不成放射性损伤。造成小芳残疾的原因有多种可能,与其母当年的烫伤并无直接关系。小芳在解放军总医院的病历证明中,说明造成其残疾的原因可能有三种:第一是高龄产妇;第二是母女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第三是母亲在怀孕期间受有毒有害物质的烧伤。而孙女士在生小芳时已经是38岁,属高龄产妇,不能排除此因素。原告小芳所提供的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证明材料,因是该学院某鉴定人员的个人意见,加之该学院并不属放射性医学专科医院和职业病的权威鉴定机构,不具有法律效力。据此,被告要求法院聘请放射性损伤方面的权威鉴定机构对孙女士的烫伤级别和小芳的残疾原因作一定论,并要求法院依法判定研究所不应再次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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