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桂网-南国早报 (记者 杨青生 通讯员黄惠芳 实习生 王石祥)日前,南宁市一份带有“法官后语”的判决书悄然出现在南宁市永新区法院的民事判书中。这份带有“法官后语”的判决书判决的是一个很有意思的解除收养关系经济纠纷案。
南宁市一位罗姓老太太与丈夫无子女,于1959年收养了年仅1岁且体弱多病的零某为子,经多方求医,治好了零某的病,并养育长大成人。零某上初中时,与其生母相认,从此开 始产生不安稳心理,零某参加工作后,双方为交伙食费及零某儿子的抚养费问题争吵。零某与罗老太后来发展到见面不打招呼,形同路人。
今年10月,罗老太以自己对零某已尽抚养义务,而零某却遗弃了她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零某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5万元。而零某则认为,罗老太有退休金,生活有保障,零某自己前几年下岗,生活较困难,自己并非无情,只是无能。法院审理后依照国家民法通则和收养法有关条文作出判决:被告零某补偿原告罗某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2万元。
令人耳目一新的是,在“法院认为”的这个法理分析里,主审法官使用的是这样颇具人情味的语言:“原告虽然不是被告的亲生母亲,但是原告含辛茹苦将体弱多病、年仅一岁多的被告抚养成人,供其上学,使其成家立业,不是亲母胜似亲母。鸦有反哺之义,羊有跪乳之恩。动物尚且如此,何况于人?”
当这份情法并重的判决书宣判时,那段声情并茂的“法官后语”让双方当事人都深有感触,虽然不能恢复母子之情,但双方都表示不上诉了。(新桂网-南国早报南宁12月6日)作者:杨青生 黄惠芳 王石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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