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南京市出台实施我省第一个《工资支付办法》。
办法出台后,职工依法取得劳动报酬可以获得哪些具体的保障?《办法》主要起草人之一、南京市劳动保障局工资处
周中处长介绍,保障职工的合法利益,遏制近年来呈上升趋势的拖欠工资、克扣工资的现象,是《办法》的首要任务。
《办法》第13条要求,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如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应每月预发一次工资,预发的工资应不低
于当地最低工资。第38条对延期支付工资作出了严格限制。用人单位只有在遇到不可抗力和生产经营确实困难,资金周转受
到影响的情况下,在征得单位工会同意后,才可以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而且最长不得超过15日,并须报告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门。用人单位如果克扣、欠付或者无故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或者降低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低于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补足,并责令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
为保障进城民工取得劳动所得,特别对拖欠民工工资高发的合伙企业和建筑承包单位拖欠工资作出规定。《办法》第
44条规定,合伙企业拖欠工资,负责人逃匿或者无力支付,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成其他合伙人先予垫付。承担责任的合伙人
再依法向未承担责任的合伙人追偿。第45条规定,建筑承包单位及建筑分包单位拖欠工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要求工程建设
方、总承包方或发包方在应付的未结清工程款内,优先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南京市出台的《工资支付办法》起草过程中征求了劳动执法、劳动仲裁和数十位长期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律师的意见
,明确了一些笼统、模糊的问题,操作性较强。
据介绍,有关方面还将在明年以《暂行办法》为蓝本,向南京市人大提出立法计划,将《办法》变成地方法规。(宁
劳轩陈炳山)(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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