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身患重病入住多家医院治疗,医院为其做了多次输血。2001年11月,年仅9岁的儿子被查出患有艾滋病,不久即不治身亡。悲痛欲绝的父亲决心为冤死的儿子讨回公道,将曾为儿子医治的南京、苏州等地的4家医院及为儿子提供血制品的江苏省血液中心等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104.6万元。昨天,记者获悉,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已审理此案。
于兵,系江苏省某市人,1994年12月,其年仅2岁的儿子小于立在玩耍中不慎摔了一跤 ,面颊上出现一片血肿。将孩子视为心头肉的于兵怕孩子有事,带着于立到所在的市医院进行检查。医院查出小孩患有重病,遂给孩子输血治疗。事后,于兵又带着小于立四处就医,江苏省中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都曾为小于立做过输血治疗,苏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江苏省血液中心、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及上海莱士血制品有限公司共4家单位为小于立提供了全血、血浆及血液制品。可是小于立的病情非但没有好转,反而于2001年11月30日,经江苏省艾滋病检测确认中心确认,小于立的“HIV—1”抗体为阳性,年仅9岁的他被断定为艾滋病患者。
9岁的孩子被查出患有艾滋病,这让于兵怎么也无法接受。为了查出得病的原因,于立的母亲作了血液检查,检查报告表明其母亲身体健康,是个非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由于目前世界上尚无治愈艾滋病的药物,2002年1月30日,备受病痛折磨的小于立含冤离开了人世,死时年仅10岁。
原告于兵在诉状中称,小于立患艾滋病与其输注上述单位所供的血制品及血液有关,请求法院依法追究上述7个单位的责任,要求以上单位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54.5万元。原告同时诉称,小于立在生前已被确诊为艾滋病人,为病魔折磨多时,最终不治而亡。孩子的病情与所受的折磨给其父母、家人带来了难以想象的精神压力。孩子死亡至今,父母、家人仍然为巨大的艾滋病魔的阴影所笼罩,至今都不敢跟人讲孩子患的是什么病,又为什么死,以免周围人的歧视。因此,于兵要求7位被告为其所受的精神创伤支付精神抚慰金50万元。目前,鼓楼区法院已审理此案。
跌一跤何以要接受输血?
1994年12月22日,于立在玩耍时不慎摔了一跤,面颊着地,出现血肿。其生活所在地的医院检查后发现,于立跌倒时并未出血,3小时后,其着地部位的面颊却出现了肿胀出血的症状。这种现象引起了主治医生注意。医生从于立的家族中了解到,于立的舅舅有血友病病史,该病有家族遗传的可能。当天,院方初诊于立患有血友病,并实施输血100ml,以补充凝血因子。经过治疗,于立的面部血肿稍微减少,未出现新的出血倾向。于是医生又于2天后,再次为于立输血60ml。次日,于兵觉得儿子可能患有重病,遂从家乡医院出院,带着于立来南京治疗。1995年8月31日,经南京儿童医院诊断,小于立确为血友病患者。为了治好孩子的病,于兵带着他踏上了漫长的求医道路。1996年11月,小于立在苏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治疗;2000年小于立因牙龈出血又到其家乡医院治疗;2001年7月,小于立就医于省中医院;2001年11月,省人民医院也收治了小于立。这些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曾多次为小于立使用进口血液制品、国产血液制品及全血、血浆。
2001年11月30日,不幸的小于立被查出“HIV—1”抗体为阳性。小于立的身体受着病魔的折磨,高烧、出血,全身的免疫能力完全丧失。受尽病痛折磨的他在被确诊为艾滋病患者3个月后撒手人寰。
四家医院辩称:我没有过错
当于兵将4家医院告上法庭后,院方都对此事做了调查,并纷纷表示,其在对患者小于立住院期间进行输血的医疗行为,是无过错的,其使用的血液与小于立感染艾滋病之间,客观上没有因果关系。
于立就诊的家乡医院指出,小于立出血的病症,在输血之后得到了控制,这说明这种疗法是有效的。院方同时出具了为于立献血的3位献血者的姓名,并附带这3个人的体检报告,3人的HIV抗体均呈阴性。至于为小于立使用的进口的VIII制剂是于兵自己向苏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认购并提供,与院方无关。
省人民医院认为,医院是否应承担病人感染艾滋病损害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医院对输血给病人的临床用血中的病毒是否有检测义务。这义务在卫生部有关文件中明确规定由供血方———血液中心承担,因此,对于病人输血后感染艾滋病,院方主观上无故意,也无过失,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院方表示,2001年7月,小于立入院以来,所用的血液均按正规渠道,由江苏省血液中心提供。院方还透露,小于立第3次输血时,即11月13日,其在输血前交叉配血的血清样本经事后检测,其HIV抗体已呈阳性,也就是说11月13日患者已身患艾滋病。
律师质疑冻干人凝血因子
代理该诉讼的律师认为,根据医学原理艾滋病传染的主要途径有3种:血行传染、母婴传染与性传染。于立的母亲是健康的,于立作为一个低龄的未成年人也没有可能通过性途径来感染艾滋病病毒,血行传染成为惟一的可能。
律师认为,既然各家医院都说其输的血是经过检测的,那么,是否在医疗过程中使用的血制品出了问题呢?
于兵曾于1996年11月13日自苏医附院购买一瓶冻干人凝血因子VIII制剂,用于治疗血友病,1997年上半年,小于立使用了该药。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卫制(82)沪(6)13号批文类的药已于1994年12月31日起被一律停止生产销售,但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与苏医附院却并未遵守规定停止售出该药,且从有关材料得知,该类批文药冻干人凝血因子VIII制剂并未进行有效的病毒灭活与去除,且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也未对该药进行有效检测,对使用者具有潜在的危险,因此,律师怀疑,小于立是因为输注了该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血液制品而发病最终身亡。
看来,此案存有众多疑点,鼓楼区法院将如何作出判决,本报将予以关注。 (文中人物系化名)本报记者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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