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儿子为老父亲拍的一张生活照片,竟被用到了公交车的车体广告上。由此,儿子为著作权、老子为肖像权,分别同使用方打起了官司。日前,市中院审结了由这张照片引发的两起纠纷案。
九年前,市民章某在一公园内为其父亲拍了一张照片,后获得一摄影大赛的“优胜奖”,并被刊登于画册中。去年8月,一广告公司受聘于我市某房产公司为其住宅小区制作广告 时,从该画册上摘取了章某的这幅摄影作品,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画稿。经房产公司确认,该画稿作为广告发布在市区一些公交车的车身上。不久,章某发现自己为父亲拍的这张照片竟被擅自用在广告上,遂向两家公司提出质疑。这些车体广告随即被撤回,但双方对补偿数额却没有达成一致,于是章某便向市中院提起诉讼。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广告公司和房产公司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原告章某的署名权、使用权、修改权和获得报酬权,故判令两被告向章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章某1万元。
与此同时,章某81岁的父亲作为照片中的形象人物,又向南岗区法院提起诉讼。他认为两被告擅自在本市公交车的车身广告上使用其肖像,并将其头像放在公交车的车窗位置上,每当乘客开窗,便会使其头像与身体分离。他们的这一做法,不仅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也使原告及家人的精神受到严重伤害。故要求两被告在报纸上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有关费用6万元。
法庭认为,广告公司和房产公司的行为共同侵犯了章某父亲的肖像权,一审判决两被告向章某父亲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1万元。(李庆志 李奕峰 贾晋璇 本报记者 杨晓宁)
中国万家企业免费试用企业邮箱。进行中!
踊跃投票“双十”企业精英评选,中华企业管理英雄向你亲授商机!
订阅短信头条新闻,第一时间、突发事件、重大新闻尽在掌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