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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海阳12月9日讯(张坚栋 海波)一产妇在山东省海阳某医院生产时,因医生使用产钳不当,造成婴儿一只眼球受损,孩子的父母向海阳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包括精神损失费在内的各种费用共计35万元,日前,海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医院共赔偿各种费用81571·58元,其中包括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1996年12月8日,产妇王某到海阳市某医院分娩,因医生使用产钳不当,孩子右眼眼球 受损,经诊断为右眼球穿通伤,继发青光眼,多方治疗无效导致右眼光感消失。2000年9月,经海阳市医疗事故鉴定部门认定为二级医疗事故,在多次与院方协商赔偿无果的情况下,2001年11月,王某夫妇与孩子向海阳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院方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8万元,其它费用17万余元。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方的医务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操作不当,对婴儿右眼的伤害应负全部责任,理应对其住院、伤残补助、护理等费用进行赔偿;孩子眼球受损,对其今后的成长、学习、生活、工作等产生较大影响,精神受到了打击,其父母也因孩子出生时眼球受损承受很大的精神痛苦和创伤,故判令医院赔偿孩子精神损害赔偿费3万元,其父母各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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