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经厂家许可就设立办事处从事经营活动,欠税后又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的徐某,日前被曲靖市麒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并处罚金25万元。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经普洱人造板厂许可,1996年1月在曲靖设立该厂驻曲靖办事处并担任主任,开始了木制品销售经营活动,该厂一直未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和注册,办事处也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登记。到1997年12月,因未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造成少交增值税45.8万余元。1998年8月31日,曲靖市麒麟区国家税务局责令办事处限期缴纳,并 于同年10月28日扣押了办事处的货物,随后办事处补缴税款22.6万余元。2000年3月11日,徐某在税务机关未解除扣押情况下,擅自将货物用于偿还所欠货款,致使税务机关至今无法追缴欠缴税款23.2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徐某设立办事处未依法登记注册和领取营业执照,不能以办事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且所获取的利益归个人控制支配,应视为个人行为。徐某明知欠缴税款,却将扣押货物转移抵押,其行为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遂作如上判决。
李辉法宣(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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