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读者严先生拿着一份“合伙协议”来到本报读者热线,诉说自己由于轻信他人,在没弄清“合伙人”真实身份、只看了一下对方名片的情况下就签了一份“合伙协议”,交给对方9000元入股费和一个月的利润1000元,但两小时后,“合伙人”却没了音讯,自己的1万元钱就这样被骗走了。
据严先生说,他在11月30日的某报上看到一则“昙华中学旁旺餐厅转让”的消息,当天下午便赶到这间餐厅找到转让人“赵某某”。“赵某某”向严先生介绍说,她这个店面生意很好,一个月的营业款最少也在两万元以上,除去开支每月最少 还可以赚6000元左右等等。严先生在“赵某某”和“厨师”的配合表演下信以为真,便接受“赵某某”提出合伙经营的建议。接着便起草了一份协议,协议写明该餐厅作价1.8万元,甲乙双方各投资9000元,餐厅由乙方严先生负责经营,乙方提前支付第一个月的利润1000元。12月1日,双方签好这份协议,乙方严先生把9000元的入股费和1000元的利润费支付给了甲方“赵某某”。“赵某某”拿了钱开车走后,“厨师”也借机说有事出去一下就回来。但两小时后还不见“厨师”回来,严先生便打“厨师”留下的传呼,传呼小姐说没这个号,接着严先生又打“赵某某”的手机,却一直关机。12月2日,房主找到严先生说“赵某某”欠了两个月的水电费,只有把房子锁掉。这时,他才知上当受骗,经多方了解得知,“合伙人”并不叫赵某某,留给他的名片只不过是一个假名字。
顾保波胡建芳(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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