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高新法记者马天帅)近日,成都市高新区法院在审理一起看似普通的民事案件中发现了一起恶意诉讼案件。据悉,今年以来,类似案件在该院发生已不止一起,但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处理起来相当棘手。今年10月10日,刘某在高新区某超市购买了一盒“三便百胜软胶囊”,单价85.40 元。服用后没有感觉到产品说明书上所说的疗效,并且发现该产品是食品而非药品,于是将生产厂家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决厂家退还货款并公开赔礼道歉。高新区法院初审案卷后按正常程序向生产厂家送了诉状。生产厂家接到诉状后告 诉法院,刘某早已和厂家有过接触,要求厂家拿钱“摆平”此事,并直言不讳地宣称自己就是“靠此吃饭的”。法官就此案主持调解时,刘某提出:“赔礼道歉可以免了,但要赔偿精神损失5000 元”。生产厂家表示,自己产品包装上已明确写明系“食品”,故不接受刘某的调解方案。就在法院为开庭作准备时,原告却主动要求撤诉,称厂家已退还他的货款,并愿意承担诉讼费。法官表示,这起看似典型的消费维权案件,其反映出的当前民事诉讼中恶意诉讼现象值得引起重视。目前,我国法律对此类现象没有具体规定,希望立法部门对此加大立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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