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天本报《5套房,缩水16平方米》报道刊出后,售出缩水房的开发商表示,同意赔偿5名市民缩水面积的全部经济损失。
昨天上午,该开发公司销售部主任王明宇以“公司提出的赔款50%的条件,客户已经同意了”为由,拒绝记者采访。该开发公司副总经理张海波随后承认,公司仅给5名消费者赔偿缩水房面积损失的50%不合理,并同意按《合同》规定进行全额赔偿,同时赔偿未进户的 违约金。
记者就此采访了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市场管理处等有关部门,他们一致认为,商品房缩水,开发商应按《合同》规定全额赔偿。
律师王泽敏说,有关法规明确规定:“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发生差异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误差比绝对值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本报记者 田瑷璞 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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