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记者接到多起将经济适用住房当做商品房出售的投诉事件,最新的一起投诉表明,由大阳开发公司开发的太平区东直小区也存在同样的问题。那么,消费者一旦在不知情情况下,购买到经济适用住房时,消费者的权益会受哪些影响呢?为此,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
据了解,经济适用住房是由政府扶持的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特点的社会保障商品住房 ;基于此,其价格应低于同类普通商品房。而且由于其出现较晚,有关法规保障、监督体系都不完善,从目前来看有几个问题:
1.房产再交易受限制
经济适用房所占土地为政府划地,购买者欲转让其房产时,须就转让价格高于房产价值的部分向国家交纳土地收益金或者在补交相关土地出让金后,才能将该房产连同土地使用权转让。而商品房的转让程序目前已相当成熟。2.房产出租受限制
由于经济适用房不享有出让性质的土地使用权,所以租金收益中,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费外,还应向国家缴纳土地收益金。而商品房的租金收入,只需按国家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即可。
3.房产抵押受限制
由于经济适用房占地为国有划拨地,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而商品房抵押登记程序是明确、顺畅的。
4.房产继承问题
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经济适用房继承问题的相关的法律法规,而商品房的继承权则不存在任何问题。
此外,有些外地居民购买哈市商品房时,还有一个重要的目的是办理哈尔滨市城镇户口,而经济适用住房却不享有此项政策。
有关部门提醒购买商品房消费者,切莫混淆经济适用住房与一般商品房的概念,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时,要注意一般商品房的合同书封面有英文大写字母“S”,而经济适用住房是“J”。本报记者张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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