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京西公司属正常作业,郎荣涛表示将提起上诉
本报讯“水电站放水冲走妻女”案昨天有了结果。门头沟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郎荣涛及其岳父母的诉讼请求。昨天是此案首次开庭,历经3个多小时庭审,法庭当场作出判决。
今年7月7日,郎荣涛带着妻子和5岁的女儿郎兰到永定河雁翅段游玩,当时河道周围没有任何警示牌。谁知上游水电站突然开闸放水,郎荣涛的妻子和女儿被大水卷走死亡。事后,郎荣涛多次找水电站的上级京西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交涉,认为对方的放水作业没有提前通知或警示,直接导致了亲人的死亡,但对方认为自己对此事毫无责任。于是,郎荣涛及其岳父母把该公司告上法庭。
郎荣涛在诉状中称,京西发电公司放水发电,几乎每年都造成下游河道逗留人员伤亡,属于《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京西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明知有此危险而不在相关河段进行通知和警示,造成自己妻女双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为此,郎荣涛及其岳父母要求被告进行赔偿,总额为人民币78万元。
被告方京西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则认为,京西公司放水发电是依据华北电网的调度命令,不属于非法作业和违章作业,而且多年一贯如此。发电所排放的河水流入特定区域河道之中,不应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被告方还认为,事发地点在永定河主河道,7月正值防汛期间,根据我国《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防汛期间不允许任何无关人员和车辆上堤。郎荣涛一家违反规定到永定河主河道游玩,应该完全承担事故责任。而且当时水势上涨有一段时间,郎家母女完全有能力逃生。
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京西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正常生产作业,郎家三口到禁止入内的河道游玩,对于可能发生的危险应当有所预见,从而作出原告败诉的判决。原告郎荣涛向记者表示,他对昨天的判决结果感到十分意外,将提起上诉。(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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