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黄明辉)省计委等省直8个部门日前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凭身份证能办个私企业、注册资金可分期到位、可超范围经营后再补手续等一系列加快个私经济发展的新政策,受到各方面广泛关注。
允许经营特殊行业商品 超范围经营后再补手续
《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和限制的产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自主选择投资领域和经营方式。对特殊行业和商品,可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入股、参股等形式参与生产经营,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参与生产经营。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一业为主,综合经营,除特殊行业和商品,允许根据市场变化,先超越核定范围经营,再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凭身份证能办个私企业 注册资金可以分期到位
《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凡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凭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申办个体私营企业。新设立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私营企业,其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首期达到30%,一年内达到50%,三年内全部到位。新设立私营企业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额,可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比例超过35%的,须经投资各方约定,并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登记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注册资本中的高新技术作价出资的部分,经全体股东确认,登记时可不必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设立个体工商户或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一般行业的私营企业,只要房屋产权单位或个人出具房屋使用证明,即视为有经营场所,允许开办经营。
与国企享受同等待遇 可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各级财政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资金,要打破所有制界限,对个体私营企业实行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待遇。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中小企业创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服务体系建设、人员培训、信息咨询和开拓国际市场等提供财政支持。财政现有支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凡个体私营企业的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我省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的,均可申请给予支持。省里可从补助基建投资中拿出一部分资金,作为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发展的贷款贴息和奖励投资。
另外,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将其所得通过我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依法享受有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土地出让金适当减缓降低
公益项目用地可行政划拨
个体私营企业整体收购国有企业,其用地采取出让方式并且不改变用途的,土地出让金按现行规定标准适当减缓。被个体私营企业收购、兼并的国有、集体企业,原使用土地行政划拨的,经批准允许在5年内保留土地使用权的划拨方式。租赁经营国有企业的,土地租金按现行规定标准适当降低。
对进入工业园区和科技园区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个体私营企业用地,出让金可按基准地价测算确定。对个体私营企业建设公益性项目的用地,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意见》还规定,对个体私营企业研制成功并取得国家级新产品专利的国家级新产品在3年内、省级新产品在2年内,各级政府应采取适当方式给予扶持。个体私营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列入成本,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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