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记者杨漫)外地来蓉经商的林先生声称,不久前他到家乐福大世界店购物时6万元巨款及重要证件被盗。林以该商场未能给消费者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以及丢包后没有积极采取措施为由,将家乐福大世界店推上被告席,并提出5000元的精神赔偿。昨(11)日,成都市高新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因双方争议太大,法院宣布本月18日再审。
原告 商场太冷漠
原告林先生诉称:10月27日下午,他在家乐福大世界店二楼家电柜台选购电话机时,为了方便挑选,便随手将装有6万元现金及重要证件的手提包放在旁边的购物推车的上层。没想到转眼间手提包便不见了。商场保安到现场后仅仅询问了包里有什么东西,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在林的强烈要求下,这名保安才通报店方。随后,林要求查看监视器,但办公室人员表示家电区仅手机柜台装有监视器,电话柜台则未安装。林称,将商场推上被告席是希望通过这件事让商场意识到消费者到商场购物,商家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
被告 商场无过失
据被告的代理律师李律师讲:家乐福大世界在商场内早就贴出了让消费者注意自己财物安全的警示牌,原告在商场内财物被盗是因其自身原因造成,与商场无关;其次,案发后,商场保安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因此,商场方不应承担责任。
庭审 激辩两焦点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包内是否有巨额财物、被告是否有义务为原告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商家又该怎样履行义务等焦点问题展开激烈的法庭辩论。原告当庭出示了一份事发当日在中国人民银行提取的4万多元现金的证据,而且此证据还显示取款时间距离进商场购物时间相差仅几分钟,说明原告取出钱后直接进入商场购物。对此,被告律师认为,仅仅只凭银行存折上面的金额和时间,不足以说明原告被盗的包内有6万元的巨额财物。在原告出示的另一份证据上显示,从事发到报案足足有一个小时时间,这其间商场的保安没有积极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延误了逮捕盗贼的时间。而被告律师认为,从商场几位员工的笔录可以证明,事发后商场是积极采取了搜捕措施的,因此商场并无任何过失。因双方分歧较大,加上被告不愿调解,最终法院宣布择日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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