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云南省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领导小组了解到,云南省对从事旅游客运的单位提出了新的要求:严禁驾驶员过度疲劳驾驶车辆,单程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旅游客运车辆,必须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驾驶员一次连续驾驶车辆不得超过3小时,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旅游客运营运距离在800公里以上的,必须实行驾驶员中途双脚落地制度。管理部门对违章违规者,将依照交通部颁发的《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和省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行 政处罚或经济处罚。
据了解,从今年第三季度起,云南省整顿和规范道路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开始在全省范围内重点整顿了各种“黑社”、“黑车”、“黑船”、“野导”等无证经营行为。规定旅游客运驾驶员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名胜风景区运行,不得擅自改变旅游线路、减少游览景点、缩短游览时间,不得随意增加旅游景点乱收费;旅游客车驾驶员必须服从旅游部门的管理,使用普通话,使用文明用语,做到文明行车、礼貌待客、照顾特殊旅客上下车,不得私带他人随同旅游;旅游客车驾驶员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执行交通行业的有关规定,服从管理,不开带“病”车,做好车辆的安全技术检查,不绕道、不甩客、不超员、不超速,保证行车安全。
除了对驾驶员提出新的要求,管理部门还规定:承担旅游客运的车辆必须由专业运输企业提供,其他行政机关、团体或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等均不得从事旅游客运活动;旅游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必须达到一级,并必须达到中级以上的车况;全省各地经营道路旅游客运的车辆,必须在客车前挡风玻璃的右上角粘贴由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填写核发的《旅游车标识》;旅游客运车辆必须服从道路运输行业的管理,按照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要求规范经营。此外,所使用的《旅游车标识》和《旅游车行车路单》应与《道路运输许可证》相符,使用方为有效;涂改或无发放机关签章以及超范围经营的均为无效,管理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罚。
白苹(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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