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烟台12月11日讯(记者 张坚栋 通讯员 韩波)在山东省烟台市某局下属单位任职的一名年轻的办公室主任,在一年多时间里伙同本单位的会计先后采取模仿领导签字报销和做假账等手段,贪污公款8万余元,近日,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两被告有期徒刑缓刑。
今年29岁的郭某原系烟台市某局下属单位的办公室主任,纪某为该单位会计。经法院 审理查明,2000年9月至2001年12月间,郭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模仿单位领导笔迹,在26张发票上签字报销,其中有19张发票的内容为会计纪某填写并做假账处理,涉案发票金额共计165425元,除了其中83000余元用于单位接待开销外,郭某分得赃款50000余元,纪某得赃款32000余元,案发后,赃款全被追回。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纪某利用职务之便共同非法套出公款,据为己有,均构成贪污罪,遂依法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纪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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