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的人群纳入医保,门诊费用控制更严格,住院费用单位和个人负担降低,个人账户的结算管理更合理,对困难和大病人群的照顾更明显……
新制定的《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昨日,本报记者专访了杭州市医保中心主任陈正祥(以下简称“陈”)。他表示,新办法比原来的暂行规定更完善、更规范。在10个方面较现在有明显的变化,概括地说有以下几个特点:更多的人群新纳入医保,门诊费用控制更加严格,住院费用单位和个人负担降低,个人账户的结算管理更加合理,对困难和大病人 群的照顾更加明显。
参保对象范围扩大了
自由职业者必须参保
陈:去年出台的《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到最近出台的《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虽然只少了“职工”两个关键字,但是这却意味着医疗保障的已不仅仅是城镇职工而是将这个范围更加扩大,更多的人群新纳入医保,整个社会的医疗保险已初具雏形。
相关政策:除了原来规定的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职工,及协缴人员和部分终止人员须参保外,从明年起,城镇个体经济组织、非农户籍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尚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自由职业者、按规定从事非正规组织就业的人员和与参保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也必须参保。
陈:城镇自由职业者和个体人员上医院不用全部自己掏腰包。权利和义务对等。18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除接受国民教育、服兵役及经批准出国出境外,都必须参加医疗保险。
相关政策:符合规定还未参保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即1月1日起6个月内,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的,视为中断参保。未在规定时间内参保的,在办理参保时,必须先缴纳6个月的医疗保险费,然后才能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困难人员可少缴费
企业想漏保更加难
陈:这次对缴费基数的调整,使企业缴纳医疗保险费更趋于合理。原先因为是按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就会有单位故意少报漏报参保人数,使缴费工资总额变少;以后不管他们缴费工资是多少,都以单位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这样用人单位就不得不为职工参保了,缴费基数的调整,将更有利于劳动者合法权利的保护。
相关政策:对于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参照企业参保的事业单位,原来是以“本单位当年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提取8%,改为以“上月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提取8%。另外,原来规定参保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其中一部分由个人按“本年度本人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2%,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个体人员的医保费以“本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由个人缴纳,此次分别修改为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和“上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
同时,为了进一步体现社会对困难群体的关心,本次对困难家庭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作了适当调整,对按规定已取得“特困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就业援助证”的个体人员,在相关证件有效期内,以上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由个人按月缴纳6%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住院费起付标准调低
超过400元就能报销
陈: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由个人和用人单位承担。这次起付线的下调,将减轻住院病人单位的负担,特别是减轻了个体参保人员的负担。同时也使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与参保单位完全剥离,实现社会化管理。
相关政策: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由原来的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20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1500元、其他医疗机构1000元,分别下调为800元、600元、400元。
举个例子:小李是自由职业者,还没有到法定退休年龄,他在浙医医院住院花了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1万元,浙医属三级医疗机构,在1月1日前,他个人要承担的是2000元+(800024%)=3920元,在1月1日后,他个人要承担的是800元+(920024%)=3008元。
普通门诊增设起付标准
看门诊也得精打细算了
陈:现在当年个人账户用完时,看普通门诊的费用一般个人只用承担20%、用人单位报销80%,所以出现了不少医保卡外借、乱开药和医疗费转嫁等现象,增加了门诊医疗费的不合理开支。为了杜绝一张医保卡大家借着用的现象,新《办法》对各类人员都增设了普通门诊支付门槛。
相关政策:门诊费用参保人员先从其个人账户中支付,当年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由个人全额支付。个人全额支付超过一定数额,即退休退职前超过1000元,退休退职后超过70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超过350元的,对于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参照企业参保的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超过部分再按原来的规定由参保单位和个人分别承担,一般情况下在职职工报销80%、退休退职人员报销85%;对于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人个账户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参保人员,超过部分再按原来的规定由医保经办机构与个人分别承担。其中,在职职工个人承担20%,退休退职人员个人承担1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个人承担比例为5%。(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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