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日上午11时20分左右,市民张先生在渝中区中兴路一公用电话亭外,被楼上坠下的一块混凝土击中头部,顿时血流如注。截至记者晚上7时发稿时,张还未脱离生命危险。
11时30分,记者闻讯赶到中兴路旧货交易市场外,伤者已被人送往市急救中心抢救。那块肇事的混凝土块还“躺”在电话亭旁,有10厘米见方,1公斤左右,上面沾满血污。
“那小伙子刚才还好好站着,一下就被石头砸倒在地。”目睹事发经过的王女士,还没能从惊悸中回过神来,“他来打电话,看里面有人,就站在外面等。当时还和旁边人有说有笑。被飞石击中后,血直往外涌,吓死人了。”
已介入进行调查的南纪门派出所民警称。“因无人看到石头从何处掉下,目前调查起来有一定难度。” (祝 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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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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