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当事人迫于无奈委托“侦探公司”调查取证的情况今后将有可能增多 ■供图/photocome
近日,四川省泸州市一“侦探公司”经过10多天的连续蹲守后,将遁形三年之久的“老赖”黎大祥从高消费场所中揪出,为国家追回本息20余万元。随后,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对这家公司给予了数额相当于此案执行款5%的奖励,并对这种做法予以了认可。此案成为泸州中院于今年9月在全国率先推行执行改革——“限制‘老赖’高消费令”以来的精品执行案例。
欠债21万“老赖”遁形3年
1997年,个体户黎大祥先后从泸州龙马潭区双加镇基金会借款51万元,一直未还款。基金会在几经追款但都没有结果的情况下,于1999年3月23日一纸诉状将黎大祥告上了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
承办此案的龙马潭区法院民二庭法官李永宣告诉记者,法院当时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向黎发出书面支付令,限其在15日内偿还基金会本息。在法定期限内,黎未提出书面异议,书面支付令随即生效。
李永宣说,在随后的执行过程中,黎大祥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法院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共为基金会追回30余万元欠款。此后,黎大祥在尚欠基金会21万元的情况下,失去踪迹长达3年之久,并在历次集中大执行中脱逃。
在调查过程中,有人向法院反映黎大祥在泸州与云南之间经营着5辆液氮车,并提供了他的活动踪迹。今年2月至6月间,2名法官轮流在黎的居住地昼夜蹲守追踪20多天,却一直没有见到黎的踪影。
“我们要执行的案件太多了,人员有限,在黎大祥的案子上不可能牵扯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最后只得暂时中止了调查。”李法官说。
“侦探公司”贴身查“老赖”
今年9月,在泸州成立的源原信息讯证有限公司听说该案后,主动找到双加镇基金会,要求帮助他们要回这笔钱,回报是基金会返还标的额的20%,即4.2万元。基金会同意源原信息讯证有限公司帮助他们调查取证,并得到了法院的准许。
“此后源原信息讯证有限公司才有合法的身份正式介入此案,开始对‘老赖’进行贴身调查。”李永宣法官强调,“侦探公司介入的案件一般都是事实基本清楚,法院已经作出判决或裁定,进入执行阶段的案件。他们需要经过法院允许才能展开调查。”
“老赖”曾在重庆被拘留
11月初,源原信息讯证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经过连续10余天的蹲守,查到了黎大祥的住所,和其拥有一辆野马牌小轿车的事实。同时得知,黎大祥曾于今年9月被重庆永川警方拘留,在交纳了25万元取保费后才被放出,以及他日常的活动路线等线索。
11月13日下午3时,蹲守在泸州“四海茶楼”的“侦探公司”工作人员发现黎驾驶一辆外地牌照的丰田轿车进入茶楼,立即通报执行法官。当执行人员闻讯而至时,黎已开车离去。为不打草惊蛇,法官悄然撤离。11月15日下午4时,在“四海茶楼”蹲守了整整48小时的“探员”再次发现黎的踪影,遁形3年多的“老赖”当场被法官司法拘留,并从其身上搜出价值4000余元的手机一部、建行龙卡两张(账上存款3000余元)及丰田车钥匙等有偿还能力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文书的大量铁证。
当天,黎的朋友拿来5万元现金为其担保,并作出12月底前全部还清基金会本息的还款计划和承诺,黎才免去铁窗之苦。
鉴于“侦探公司”对法院执行工作和债权人所做的贡献,根据泸州中院“限制债务人高消费令”公告中“公民举报有奖”之承诺,龙马潭区法院对有功于本案的“侦探公司”兑现了奖励诺言。此外,双加镇政府以标的额的20%重奖了为惩治“老赖”立下汗马功劳的“侦探公司”工作人员。
“侦探公司”追不回债不收钱
对于这起由“侦探公司”调查提供线索,最终由法院成功执行的案件,该公司负责人姜先生说:“将欠款人一举抓获并不是说我们的侦查手段有多么高明,其实我们所做的法院也能做到。但由于他们要处理的案子多,没有像我们一样的财力和精力去调查,所以很多案子他们执行起来就有难度。”
姜先生介绍,他们这家公司的三个创始人都是律师出身。“我们用律师中普遍采取的只收取风险代理费的办法来为我们的客户服务,一般收取标的额的15%至20%作为我们的报酬,当事人在没有拿到钱之前我们不收取任何费用。充足的资金和人员是保证我们的调查能够顺利进行的原因。”姜先生说,“目前,已经有80多家类似的客户要求我们帮他们找回自己的钱,每个案件都在经手办理当中。我相信我们的业务会越来越多。”
奖励金额不超过执行款的5%
李永宣法官认为:现在一些以“调查”、“咨询”、“信息”等名义注册成立的公司,部分业务属于“侦探公司”性质。对“侦探公司”,公安部曾于1993年下发禁止设立的规定,但对于一些正常手段的调查并无明确限制。今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证新规定的施行,对举证责任和举证效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一些当事人迫于无奈委托“侦探公司”调查取证的情况今后将有可能日益增多。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只要公民的调查取证行为不为法律所明确禁止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被允许,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可采信。
他说,在诉讼阶段,法院对“侦探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会谨慎使用。只有在执行阶段,“侦探公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且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前提下,经公权机关同意后适当介入公权民事调查,以弥补公权力量的不足,其有利于社会的积极一面应当得到认同。
李永宣认为,对“侦探公司”的奖励可以看做是法院对举报人的奖励。今年泸州市法院在《限制债务人高消费执行令》中规定:凡向人民法院举报被限制的“老赖”有人民法院没有掌握的财产,以及“老赖”到高档娱乐场所消费等行为,经查属实,对举报人法院承诺将在执行款中给予一定的奖励,举报奖励金额一般在执行款的5%以内。
-本版撰文/本报记者李晨《华西都市报》杨元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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