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董铭君 陈 中 西安向阳公司诉上海环宇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一案,被冠以“首例商业秘密案”引起多家媒体和社会各界观注。日前,此案经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向阳公司要求赔偿损失108万元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西安向阳公司诉上海环宇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一案,经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以环宇公司赔偿原告108万元等告一段落。环宇公司不服此判决提起上诉,现经西安市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本案上诉人环宇公司、田如栋、丁志江、李健与新疆乌鲁木齐公交总公司签订《压缩天然气加气站设备工程承包合同》是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承揽天然气加气站工程的,其所提供的是加拿大IMW公司的技术和设备,二被上诉人向阳公司、天洁公司先前所提供的系美国ANGI公司的技术与设备,两者技术和设备诸多方面之要求均无雷同之处。且该天然气加气站工程设计、安装技术已在国内同行业的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已为公众所知悉,属公知技术,不具有秘密性。
二被上诉人对其所谓的“天然气加气站工程集成技术”,并没有采取保密措施,亦未与上诉人田如栋、丁志江、李健签订保密协议,因此,上诉人也没有对其技术的保密义务。二被上诉人上级主管部门航天四院虽曾下发文件要求其下属单位对有关技术建立保密制度但这些文件系上级所发,不能证明向阳公司和天洁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签订了保密协议。因此,二被上诉人在主观上没有保密意识,客观上没有采取保密措施,不能认为系其技术秘密。故此,二被上诉人主张其“天然气加气站工程集成技术”是商业秘密,范围不清,且未采取保密措施,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上诉人以天然气加气站技术是公知技术,二被上诉人未采取保密措施,其行为不构成侵权,要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二被上诉人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01灞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驳回西安天洁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向阳航天工业总公司要求上海环宇汽车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田如栋、丁志江、李健停止侵害其商业秘密、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08万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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