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出头痛粉罚款五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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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2月18日10:21 重庆晚报 | ||
本报讯 把头痛粉混合在调料里,悄然给食客吃,到头来餐馆老板自己“头痛”———昨上午,南岸区卫生防疫站一纸“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到南坪南城大道夜郎园餐馆,罚该餐馆5000元。 此前,本报曾派记者到夜郎园“打工”三天,详尽披露了该餐馆在混合调料里添加头痛粉的事实(详见本报12月3日目击版)。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和南岸区卫生防疫站当即对夜 经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混合调料里含有咖啡因、乙酰水杨酸和非那西丁等头痛粉成分。南岸区卫生防疫站根据有关法规对夜郎园行政处罚5000元,并责令其整改。 (朱明跃) 新闻链接 《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禁止生产经营。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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