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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检遭遇男实习生 女患者权利是否被侵犯起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2月18日17:16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2月18日电日前,有媒体报道,一位女士在医院做妇科检查时,遇到被男实习生检查的尴尬事。对此,社 会各界议论纷纷。那么,未经女性患者同意,男实习生给女患者做妇科检查,是否侵犯了女患者的生理隐私权呢?

  今天的北京晚报引用各界网友的观点,对此相关的三个问题进行了讨论。

  ——其一:未经女性患者同意,男实习生给女患者做妇科检查,是否侵犯了女患者的生理隐私权?

  西安某学院李某认为,无论医生是男性还是女性,只要他具有医生资格,并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的话,就不存在侵犯 患者生理隐私的可能。而且做“双合诊”符合妇科医疗的必要条件。当然,由于男性医生治疗妇科病的特殊性,医生在治疗过 程中要讲究一定的方法,尽量使病人减少心理上的压力。但是本案中有一个不太合乎情理的地方,即韩女士已经被查出患有子 宫肌瘤,医院又派医生去做了“双合诊”。侵犯的是韩女士的知情权,病人有权利拒绝在确诊后再次诊疗。

  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曹某认为,我想首先需要区别一下医学院校的一般见习和医生执业前的实习两种不同性质的“实 习”。如同实习律师也是律师,实习医生同样是医生,只不过他因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尚未达到医学所要求的十分完美程度, 所以要求有正式执业医师给予适当指导和提示。这样,我想这个问题就比较容易做出判断了——没听说过就诊的患者对他的医 生有什么隐私可言,倒是几千年前的一个讳疾忌医引为笑谈。在这里我们可以用职业必须和患者默示的自愿来解释,或者说隐 私权的相对性造成的必然结果。但是我并不赞成所有的医学院学生都享有医生同样的特权。

  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王某认为,医患双方的关系是一种治疗与被治疗的关系,而实习生在医院仅属于一种教学与学习 的关系,他毕竟不是正式的医生,不具备行医的资格,因此,实习生的行为并不能代表医院的正当行为,当然已属侵权。

  深圳市某公司张某认为,并不当然侵犯患者隐私权。案例中并没有男实习生将患者的未公开个人隐私向不特定人公开 的情节。医生乃是一种职业,作为从业人员,其性别特征应当是模糊的,我们不能限制男性作为妇科医生,也不能限制女性医 生为男性患者检查病情。在职业这个层面上,双方仅是医患关系。因此对于男女接触中的道德乃至法律评价在现实生活中与医 患这一特殊关系中的评价是不同的。基于上述认识,男医生为女性患者进行检查,只要他遵守操作规范与职业操守,那么不涉 及对患者的隐私权的侵犯问题。当然,患者可以提出要求,如要求女性医生检查,但医院是否满足这一要求,并不涉及法律问 题,乃是一个服务意识问题。

  ——其二:有一种观点认为:患者到医院就诊,按规定交纳了各项费用,医患之间就等于形成一种服务合同。患者接 受医生诊治是应当享受的权利。除此之外,并没有任何额外的义务,更没有做实习教材的责任。人们是否赞同这样的观点呢?

  大庆某厂普某表示,不赞成。如果这样,中国的医疗事业还会发展吗!作为医院,有培养新一代医护人员的责任,医 生也好,实习生也罢,面对患者他首先是一名医生。

  洛阳某律师事务所王某表示,从严格的民事法律的意义上,我是赞成这种观点的。虽然对于医院与病人的关系到底是 合同关系还是其他的关系,还有颇多的争论,但是作为病人,没有治病之外的额外任务这一点应该是完全肯定的。但是这并不 排除向病人进行宣传,呼吁他们自愿地为医学事业的发展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对医院的教学活动给以支持。现在,医院的教 学任务也不是像过去那样免费进行,是要收取一定的实习费用的。在这样的情况下要病人做教具,就更加不妥当了。因为如果 这个病人欠了医疗费,肯定会被立即停止治疗,还会被催促出院。而不告知病人就让其做教具,显然是对病人权利的侵犯,是 一种民事侵权行为。

  某法律工作室熊某表示,我赞同这样的观点,医患间应该是消费者与服务者的关系,有这种观点的人应该是法律意识 比较强的,也体现了权利本位的思想内涵。但是在中国公民的整体素质还不是很高的情况下,如果大力倡导这种权利本位思想 ,会造成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因此,立法机关应该通过立法来对公民的这种权利作出限制,在没有相应的法律限制之前,这种 观点就是正确的。

  ——其三:是否应该在男实习生对女患者进行“双合诊”时,就明确履行告知的义务,必须要在得到患者的明确许可 后才能进行检查?是否必要时还应该支付相应的报酬?

  凉山廖某表示,医学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学科,实践性非常强,医院也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地方,医患双方的合同不能简 单地等同于一般的合同。患者接受了医院的治疗,也就有义务接受实习生、无论男女的实习。任何一个到医院治疗的患者,其 实都得到了前人的试验之益。同理,任何一个患者,也都有义务为后人作出自己应该做的奉献,因为,我们能得到准确有效的 诊治是有了前人奉献的结果。合同自然应当遵守,但合同应当如何解释,包含何种内容,则应依据不同的情况而定。不能事事 以法律的一般规定来解释复杂的现实生活,否则法律就成了教条。应当根据复杂的社会生活来寻找解决的办法,而这个办法必 须能符合人们的最根本的利益。

  江苏省某法院程某认为,患者在医院的知情权已经被普遍认同,因此,医院在对患者进行检查时事先不仅应当对患者 进行告知,而且还应该征得患者的同意,特别是男性医生对女生患者的检查,更有必要进行告知并征求意见。无论医院认为“ 双合诊”多么合乎规定,但不可忘记的是,不能因为合乎规定就可以侵犯患者合法权利。

  广东某校何某认为,医院应当在男实习生对女患者进行“双合诊”时就明确履行告知义务,如果没有得到患者的明确 许可,不可以随便侵犯他们人身权。这种告知义务,如果与患者是协商的话,就可能导致了一种合同的成立,如果患者不需要 其支付相应的报酬,那么就不用支付。如果患者都要其支付,如果院方不愿意支付,那么就意味着合同不成立,也就不会产生 其他的什么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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